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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 5077-2007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塔及桅杆质量验收规范

更新时间:2023-11-10 20:18:39 大小:679K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广播电视微波通信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GY 5077-2007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塔及桅杆质量验收规范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发计字【2004】1198 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11 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材料;5.零、部件加 工技术要求;6.预拼装;7.防腐蚀处理;8. 包装和运输;9. 检验;10.安装;11.验收。 本规范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1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质量管理,统一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的加工 制造、检验和安装,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加工制造、检验和安装。 1.0.3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配套使用。本规范未作规定处,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1.0.4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加工制造和安装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加工 制造和安装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2.1.1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 steel tower and mast of radio television microwave communication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指广播塔、电视塔、微波塔、通信塔和桅杆。 2.1.2 验收 acceptance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工程在加工制造完成及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 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 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1.3 进场验收 on-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零件、部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 与否做出确认。 2.1.4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 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1.5 见证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加工制造或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 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1.6 主控项目 decisive item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 验项目。 2.1.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1.8 观感质量 appearance quality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1.9 零件 part 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板等。 2.1.10 部件 component 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 H 型钢、牛腿等。 2.1.11 构件 element 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 2.1.1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a set of high-strength connecting bolt 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 2.1.13 预拼装 test assembling 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试组装。 2.1.14 空间刚度单元 space rigidity unit 由构件构成的基本的稳定空间的体系。 2.1.15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 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 2.2.1 几何参数 a——间距、准距 b——宽度或板的自由外伸宽度 d——直径、长边尺寸、对接焊缝错边 e——偏心距 f——挠度、弯曲矢高、腹板局部平面度 H——柱高度、全塔高度、桅杆总高度 H'——电梯井道全高度 h——截面高度 h '——相邻两层高差 l——长度、跨度、弯曲弦长 r——半径 t——板、壁的厚度 Δ——增量、翼缘板垂直度 D——对角线长度、对边尺寸、法兰孔中心直径 D0——设计直径 RZ——粗糙度 Ra——除锈等级 hf——焊脚尺寸 C——角焊缝余高、钝边 S——边距、端距、排间距、孔垂直度、位移 L——法兰孔间距离 3.0.1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的加工制造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 品生产许可证,按规定的产品单元进行生产;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的加工制造单位应有相 应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制度。 3.0.2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加工制造前应根据具有相应国家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提供的 结构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详图,如详图需对原结构设计作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签署 设计更改文件。 3.0.3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的加工制造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 钢材、焊接材料及构件、连接件、紧固件进工厂应进行验收,验收中钢材及焊接材料、紧 固件必须有质量保证文件;若有疑义,则应进行抽样复验。 2 在工厂进行的每道生产工序,均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合 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生产工序。 3.0.4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的加工制造质量应按下列条件进行出厂检验: 1 符合本规范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 2 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 符合合同文件中的相关技术要求; 4 参加检验的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 5 构件的加工过程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形成相应的记录; 6 对有疑义的钢材、紧固件等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 3.0.5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的加工制造、安装及检验必须使用经计量检定、在时效内校准 合格的计量器具。 3.0.6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检验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 当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 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零、构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零、构件,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 全和使用功能的零、构件,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 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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