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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5046-1993 省级广播中心建设标准

更新时间:2023-12-19 06:27:36 大小:475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广播中心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GY5046-1993 省级广播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广播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的科学性,更好地发挥基建投资的社会效益,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合理确定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水平,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应用于省级广播中心台的新建工程,对改建和扩建工程在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的有关条文。本标准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评估、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建设规模是按照节目量、典型工艺流程及其系统和现实的经济、技术、文化等条件而编制的。凡节目量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的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适当的增减,以适应实际情况。 第四条 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设进程,应根据具体的建设条件和频率资源等情况综合确定,应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内的市政设施,道路交通条件和社会上的生活福利设施。 第五条 省级广播中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计算建筑房屋结构的可靠度采用五十年的设计基准期,其安全等级为二级。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要求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人防要求,按(人防委字〔1984〕9号)《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技术房间的工作环境按《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J43-90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的防火要求按《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8-88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技术用房的容许噪声按《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容许噪声标准》GYJ 42-89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场地应选在市区,交通和通讯方便;远高强噪声、强振动、强电磁场、超高压输电线路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1 类 1.8 公顷,1 类 2.3 公顷。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宜采用砖混结构,部分框架结构。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按照省级广播中心工艺流程,建筑可分为节目制作区、节目播出区、节目传输区。节目制作区又分为节目前期制作区、节目后期制作区。应做到外请演员、外部工作人员与内部工作人员的通道尽量分开,不相互交叉,在建筑布局上,各区应相对独立且联系方便,有利于保卫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装修,凡录音、播音和音质监听的房间均需按规定进行音质装修。其他房间可按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供电电源为一级负荷,二路供电,对播出设备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第二十九条 通讯电话应设电话总机,使用容量:1类 300门,1类400门。节目播出区应设业务电话。 第三十条 建筑物应做好防雷接地、保安接地、工艺接地。 第六章 人员编制 第三十一条 省级广播中心的人员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既要保证广播节目的采、编、录、播、管理的工作需要,又要精简机构,可设台、部两级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分级负责。内部机构序列见表9。 表 9 广播中心机构序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播事业的建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浪费,制定统一的省级广播中心的建设标准,是必要的。本标准是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于1989年以广发计字(1989)339号文下达的制订“省级广播中心建设标准”的任务编的。 第二条 按照要求,对全国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广播系统现在的和规划的节目套数、播出时间、自己制作节目时间、节目构成、人员编制以及中心的规模作了大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多年的建设经验以及各地经济、文化等条件制定了工艺流程,并根据设备配备情况,进一步提出了各房间的面积、中心的规模和场地面积。第二章 广播节目 第六、七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播出节目套数和自制节目时间是根据大部分省广播电台现在的节目实际和2000年节目发展规划而提出的,以此为基础编制建设标准是适当的,对于低于或高于本标准节目量是个别的,可作为特殊要求处理也是必要的。 第八条 自制节目的构成比是按照大部分省广播电台现实的和到2000年发展规划的节目比例进行统计并经过分析提出来的。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九条 近两年来,有的台在播出系统中采用了节目主持人的方式,采用这一方式仍以设一间播音室和一间节目主持人(相当于播出控制室)为宜。 在播出用房中列了总控制室,凡无该室者可作公共设备室使用。 计算机房主要考虑了程控播出、磁带管理和计算机在编辑系统中的应用。 磁带库的面积是按照采用密集式架存放6万盘磁带计算的,除节目带外还考虑了试听小室 (10×2)m*和登记、出纳等处的面积。 倍率是决定录音室和复制室数量的重要因素,本标准编制时参考的倍率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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