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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5003-1995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15 21:02:49 大小:161K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广播电影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GY5003-1995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播电影电视部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含技术设施更新项目)、扩建项目,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必须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国家及我部有关方针政策,对拟建项目在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工程内部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后,推荐最佳方案做出评价,为领导机关决策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提供依据。 第四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除技术复杂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可自行承担。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成果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可行性研究单位(简称研究单位该单位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并持有经营业务证件,有资格从事此项工作)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以及具体研究人员,必须在报告上签字,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准确性、投资的风险和效益分析承担责任。 第二章 编制内容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己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建设单位与研究单位应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研究的内容、范围、进度、费用、各自的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部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论 1、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2、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项目投资风险和效益分析,投资概算的合理性; 4、改、扩建项目应说明现有概况。 (二)建设规模和总体方案 1、场址的比较、选定;2、用土地数量和依据; 3、任务和技术规模;4、工程分期的设想; 5、场地的总平面布局及主要建筑物的高度、造型、结构形式; 6、各单项工程的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 7、供水、排水、供电、煤气、采暖、空调及消防、通讯等技术设施的初步选择;煤8、环保与节能措施; 9、工艺流程; 10、主要工艺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需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建设项目,应说明引进原因、国别以及所需外汇数量和来源;11、节目传送方式; 12、拆迁与赔偿; 13、各单项工程的投资估算; 14、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15、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对原有设备和设施的利用情况; 16、人员编制及组织机构框架。 (三)建设条件 1、研究场址的地理位置,并征得当地政府、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占用土地的意向性意见或协议;置2、对场区水文、地质、气象、地震、地形条件、电磁环境条件、卫生防疫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综合评价; 3、供电、煤气、供水、排水、排污、采暖、通讯及交通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意向性意见或协议; 4、与周围设施的矛盾及协调结果; 5、是否符合当地无线电委员会要求; 6、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要求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7、所需其他公用设施,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8、其他需要论证的问题。 (四)发展方向和技术经济分析 1、工程所采用的技术先进程度,是否适合我国情况的分析; 2、建筑工程的单方造价分析; 3、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复核论证; 4、含有经营项目的工程,应进行投资风险及利润及投资回收年限等的分析; 5、工程总投资估算的依据。 (五)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第八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除技术复杂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适当简化。 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委托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将预审意见、申请报告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十五份报送部计划财务司。 第十二条 部计划财务司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60天内组织审查完毕,报部或报国家计委审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经过可行性研究,己证明没有建设必要的项目,应撤销其项目的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项目,报部核准撤销;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部报国家计委核准撤销。第十四条 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原则性错误或研究基础依据和社会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与现实不符时,应对报告进行重大修改和复审。如因研究单位的责任,由研究单位负责;因委托单位的责任,则由委托单位负责。修改和复审程序仍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国家非经营性预算内拨款项目,需要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经费由建设单位提出预算报部安排;自筹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需要出国考察的项目,由研究单位提出理由和预算,经部同意后方可安排,经费来源按第十五条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以广发计字[1986]839 号文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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