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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79-2016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更新时间:2026-01-07 20:30:00 大小:4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规划规范 下载积分:5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GB51079-2016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2.0.1城市防洪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重大防洪设施应考虑更长远的城市发展要求。2.0.2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2.0.3城市防洪规划应在流城防洪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的防洪工程措施应与流城防洪规划相统一;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行洪河道的宽度等应满足流城防洪规划要求;与城市防洪有关的上、下游治理方案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协调。2.0.4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基本编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城市防洪标准;

2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设施布点方面的差异性,进行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3应确定城市防洪体系和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2.0.5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4,0.1

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必须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

4.0.2城市用地布局应按高地高用、低地低用的用地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地区应布置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重要设施;

2城市易涝低地可用作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等;

3城市发展建设中应加强自然水系保护,禁止随意缩小河道过水断面,并保持必要的水面率;

4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易涝低地时,应根据用地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洪排涉安全措施。

4.0.3当城市受用地限制,只能选择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时,应采取高标准的防御措施,但防御范围不宜过大。4.0.4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严禁在行洪用地空间范围内进行有碍行洪的城市建设活动。4.0.5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区域性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布置应避开洪泛区、蓄滞洪区;当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其各自规模和地位,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确定的相应防洪标准,采取自保及应急避险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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