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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能力核算标准》(AQ1056-2008)

更新时间:2025-05-10 16:49:17 大小:2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煤矿 下载积分:5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煤矿通风能力核算标准》(AQ1056-2008)

4.1.3实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应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4.1.4矿井有两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4.2核定要求

4.2.1矿井每年应核定通风能力。

4.2.2矿井转人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4.2.3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戛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2.4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4.2.5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2.6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3核定条件

4.3.1矿井应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4.3.2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4.3.3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

4.3.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4.3.5矿井瓦斯管理符合规定。

5核定方法

5.1矿井需要风量计算方法

5.1.1矿井需要凤量按各采掘工作面、嗣窒及其他用风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现有通风系统应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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