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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64-建标152-201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更新时间:2025-08-07 20:32:56 大小:13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消防站 下载积分:8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A1164-建标152-201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以下简称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

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

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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