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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30025-2018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应急管理要求

更新时间:2023-08-16 22:33:25 大小:6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武器装备 下载积分:5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生产安全应急一般要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等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不适用于核应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却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应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或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处理应急管理重大决策和有关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4.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应按照GB/T29639的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上级单位或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4.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4.5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 AQ/T 9007 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评审、签发、发放、备案、演练、评估和修订工作。 4.6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资源保障、应急培训等工作。 4.7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应建立应急值守制度,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应有24h专人值守。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应急处置技术组,应急值守人员和应急处置技术组应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4.8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或监测、监控、报警系统发出事故警报时,应迅速组织核实,分析事故征兆、警报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立即通知并疏散事故可能影响的人员。 4.9 事故发生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应按照程序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0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做好应急预案发布、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对外发布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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