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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30004-2018 军品出口资料管理要求
资料介绍
4.3出口资料编制原则
编制原则一般包括:
a)易懂性:军品出口资料的编制应行文通顺、表述清晰、通俗易懂,准确无误,便于外方理解和使用:
b)
保密性:军品出口资料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的保密规定,并经过保密审查,能有效保护产品专利及核心秘密;c)规范性:军品出口资料中的专业术语应用词统一,格式、字体、符号、代号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同文件中对同一产品的相关描述应保持一致;d)合规性:军品出口资料应符合使用资料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e)限制性:军品出口资料一般不直接引用除国家标准外国内各级标准,而是对引用的标准内容进行摘录,转化为交付外方的技术文件,若被引用标准在项目提供给外方的转让标准目录范围内或属于国际标准(ISO、IEC),可直接引用。
5.1 组织机构
军品出口资料管理组织机构一般由专门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例如:军品项目出口资料领导小组、出口项目管理部门、出口资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料管理部门)、出口资料终审组、出口资料中文编写单位(以下简称中文编写单位)、出口资料翻译印制单位(以下简称翻译印制单位)、军贸代表室、出口资料归档单位等。
5.2 机构职责
5.2.1 军品项目出口资料领导小组负责军品项目出口资料的全面领导及资源调配。
5.2.2 出口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负责对资料编制、翻译等计划进行监督及考核。
5.2.3 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出口资料相关事宜的对外沟通,要求、标准和资料配套清单的编制,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调度管理等工作。
5.2.4 出口资料终审组可分为中文资料终审组、译文资料终审组。中文资料终审组负责依照军品项目出口合同及出口资料规范要求等对中文资料进行综合审查把关;译文资料终审组负责依据军品项目出口合同及翻译排版印刷要求对译文资料质量、齐套性进行综合审查把关。
5.2.5 中文编写单位负责根据资料配套清单,按计划要求完成中文出口资料的编写、审定、配套、齐套工作;对本单位的中文出口资料的编写进度和质量负责。
5.2.6 翻译印制单位负责按照计划要求及翻译排版印刷要求完成出口资料的翻译和印制工作,对翻译和印制的进度和质量负责。
5.2.7 军贸代表室负责对军品出口资料的翻译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对出口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5.2.8 出口资料归档单位负责按计划要求完成出口资料中文、译文的归档工作。
部分文件列表
文件名 | 大小 |
SJ_30004-2018_军品出口资料管理要求.pdf | 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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