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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4001.1-1995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 甚高频设备技术要求

更新时间:2024-03-20 22:21:04 大小:218K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甚高频通信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它是民用航空甚高频地空通信 地面设备制定规划和更新、设计、制造、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种地面甚高频通信设备。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0((航空电信))(第 I卷) 3 定 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地空通信 air-ground communication  航空器和地面上的电台或地点之间的双向通信。 3.2 地面通信设备 ground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在地面上使用的航空电信勤务通信设备,它不是航空器电台。 3.3 甚高频通信设备 VHF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利用甚高频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设备。 3.4 其他名词采用 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IN航空电信》(第 工卷)所列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用途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航务管理及对空广播通信。具体用于以下业务:  a)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机场地面滑行管制的场面管制通信业务及对民用航空器在飞行的各个阶段 的空中交通管制业务;  卜)对民用航空器实施运营管理服务的航务管理通信业务;  c)对民用航空器提供机场终端区情报和航空气象信息的广播通信业务;  d)对各类民用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救生和应急情况下的特殊通信业务.

4.1.4 技术性能 4.1-4.1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的一般性能  a)设备应为全固态电路,并采用频率合成技术.为全载波调幅设备;  b)其发信设备其载波发射功率一般不大于 100 W ;  c)设备的面板应至少设置有工作频率、电源供电状态及射频发信工作状态的显示或指示;  d)设备必须具有频道及工作状态记忆功能;  e)设备必须同时具有交、直流两种供电方式,两种供电互为后备,正常情况下以交流供电为主,当 主电源掉电后,应能 自动地切换到备用电源工作;  f)设备的射频幅射极化方式为垂直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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