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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46-2012 电力线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更新时间:2023-12-15 21:01:55 大小:156K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电力线载波通信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DLT 546-2012 电力线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线载波通信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本 通信手段之一。自DL/T 546--1994《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发布以来,通信技术迅速发 展,电力体制发生变革,电力系统的通信方式及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能 满足目前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的要求,特对DL/T 546--1994进行修订。 本标准为DL/T 544的配套标准,仅规定电力线载波通信运行管理的特定部分,通用部分由 DL/T 544规定。 本标准与DL/T 546--199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电力线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保留了与电力线载波通信有关的内容,删除了其他有线载波通信的内容。 ——增加了“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术语和定义”四章,删除了“总则”。 一~修改了各级行政机构的名称,将“部”、“网局”、“省局”、“地区局”和“县局”等机构名 称,统一修改为“各级通信机构”。 ——将“载波通信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修改为“管理职责与分工”。 ——将“运行维护”和“质量指标”分为两部分表述,并在“质量指标”部分增加了数字电力线 载波机等有关内容。 ——删除了“载波设备和电力线载波结合加工设备的安装”。 ——对部分章节的文字表述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围 电力线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6—2012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线载波通信的管理职责与分工、技术管理、运行维护、质量指标、安全管理、 运行统计与评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交、直流输电线路的电力线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 本标准为DL/T 544的配套标准,仅规定电力线载波通信运行管理的特定部分,通用部分由DL/T 544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7255单边带屯力线载波机 GB/T 14430单边带电力线载波系统设计导则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r 544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8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防护规程 DL/T 1124~2009数字电力线载波机 ITU-T V.24数据终端设备(DTE)和数据电路终接设备(DCE)之间的接口电路定义表 ITu-T V.28 非平衡双流接口电路的电特性 3术语和定义 DL/T 544和DL/T 1124--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力线载波通信power line carrier communication 将模拟信号或数字信号经合适的调制方式调制到电力线载波频段,通过交流或直流输电线路传送 信号的通信方式。 3.2 容许信噪比permissible signal-to-noise ratio 在规定的总传输速率及符合比特差错率要求情况下,载波机接收信号的平均功率电平与实际接收 频带内白噪声干扰电平的最低容许差值。 EDL/T 1124--2009,定义3.7] 4运行管理职责与分工 4 1 电力线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职责与分工按照DL/T 544的规定执行。 4.2电力线载波通信实施属地化管理,由各级通信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线载波设备及电路的管 理和运行维护。各级通信机构应根据管辖范围内电力线载波通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及 运行维护实施细则。 4.3各级通信机构应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线载波(包括复用有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等信号的传输通道)频率管理和分配及跨区域电网的电力线载波频率协调。 4.4各级通信机构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线载波通信设置情况(包括通道名称、电压等级、线路 长度、加工相别、设备编号、设备型号、使用频率、桥路和业务类型等)进行统计核查,并存档备 案。 5电路管理 5.1 电力线载波电路的启用、停运和检修,应向所属通信机构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5.2电力线载波电路在并网之前应经过正式竣工验收。 5.3各级通信机构应在电力线载波通信工程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等方面实施全过程 的技术监督,以保证新、改、扩建电力线载波电路联网可靠和安全运行。 5.4各级通信机构应定期进行电力线载波通信电路质量分析,及时解决影响通信质量的各类问题,确 保电路的技术性能符合标准。 6设备管理 6.1 电力线载波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应妥善保管,并随设备一起调动。 6.2各级通信机构负责办理所辖电力线载波设备的调拨、更新、移设和改造的审批手续。 6.3各级通信机构应储备一定数量的结合滤波器和高频电缆作为备品备件,并定期补充,妥善保管。 备品备件的种类和数量可依实际情况而定。 7频率管理 7.1各级通信机构应根据管辖范围内电力线载波通信的实际情况,制定频率管理办法。 7.2电力线载波通道的频率安排应遵循先长通道、后短通道,先高频、后低频,先高压、后低压的分 配原则,优先满足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控制装置信号的传输。 7.3跨区域电力线载波通道的频率应由上一级通信机构协调安排。 7.4使用电力线载波频率应事先向相关通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使用手续。 7.5电力线载波频率应依据经过审定的电力线载波设计进行安排。 7.6凡未经批准使用各种电力线载波设备(含电话、远动、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控制装置信号的复用 电力线载波设备)以及继电保护高频收、发信机等设备的行为,通信机构应予以制止。 7.7 已经批准使用的电力线载波设备,如需更换运行地点以及改变运行方式和设备参数,即与原使用 申请不符时,则原使用频率自动失效,应重新办理使用申请。 8资料管理 电力线载波通信的资料管理应符合DL/T 544的规定,且具备下列资料和记录: a)标有线路名称、电压等级、结合相序、设备型号、通道编号和工作频率的电力线载波通信系 统图; b) 电力线载波设备和通道的测试记录: c) 电路及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改进、维修及缺陷记录。 9运行维护 9.1 电力线载波设备进行计划检修应结合线路检修同步进行,并履行通信检修手续。 , 9.2线路阻波器、耦合电容器和结合滤波器应定期进行测试。 9.3当电力线载波通道衰减明显增加或遭受强烈干扰时,应查找原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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