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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407-1991 农村电气化标准

更新时间:2024-06-04 22:08:59 大小:118K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电气化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1 总则 1.1 农村电气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有目标、有计划地 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农村电气化特点、现状,参照一百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 试点县初级阶段验收条例制订的。 1.3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县 (县级市、旗),以县 (县级市、旗)为考核单位。电气化必须同 时全部达到考核标准。 2 考核标准 2.1 通电率: 2.1.1 乡通电率 100%。 2.1.2 村通电率 100%。 2.1.3 户通电率 95%以上。 2.2 供电保证率: 2.2.1 排灌用电供电保证率 100%。

2.2.2 乡村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保证率 90%以上。 2.3 用电水平: 2.3.1 全县人口年均用电量达到 300kW·h 以上。 2.3.2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农村用电量达到 160kW·h 以上。 2.3.3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达到 50kW·h 以上。 2.4 电网与电源建设: 2.4.1 农村电气化的发展应纳入省 (自治区、直辖市) 或地(地级市) 的电力发展规划,并与 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4.2 农村电源和电网结构合理,达到多供少损,安全经济。 2.5 电压合格率达到 90%以上。 2.6 县独立电网频率合格率达到 95%以上。 2.7 设备完好率: 2.7.1 电站(厂)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其中一类设备为 70%以上。 2.7.2 10 (3、6)~110kV 输、配、变电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其中一类设备为 70%以上。 2.7.3 380/220V 低压配电装置完好率达到 95%以上,其中一类设备为 60%以上。 3 考核验收 3.1 农村电气化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 门进行。 3.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能源部授予农村电气化县(县级市、旗) 称号。 3.3 获得农村电气化县(县级市、旗)称号的县(县级市、旗),每年按本标准自查并上报自查 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给以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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