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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0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

更新时间:2023-12-26 12:52:03 大小:2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强制性产品认证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CNCA-C0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 0引言 本规则基于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信息技术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信息技术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微型计算机(含自助服务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收款机。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 3 认证模式 实施信息技术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对于Ⅰ 类或II 类设备: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对于 Ⅰ 类、II 类以外的设备: 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但对于带有显示屏的产品应以屏尺寸划分申请单元,对于电源产品应以功率划分申请单元,对于具有不同工作方式 (如,扫描方式、显示方式等)的产品应以工作方式不同划分申请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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