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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更新时间:2025-08-23 18:49:27 大小:162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安全规范 下载积分:3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11安全帽

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安全带

GB 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T 13869用电安全导则

JC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5.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休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5.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5.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部分文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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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pdf 1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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