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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资料介绍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2005 年 4 月 29 日提出的“ECER 101.0 1 修正
草案的建议”中关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面的部分技术内容,并根据 SAE
J1711-1999 和 EN 1986-2-2001 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了丰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
耗量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 的M1,类、
M2类和N1类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T 19233-2008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确立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充电方式分类
本标准中按照储能装置是否需要外接充电、车辆是否具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如表
1所示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为4类。
5.试验设备、仪器
5.1 所用底盘测功机、排气取样系统、排气分析设备及其测试精度应符合 GB18352.3-2005
相关规定。
5.2 底盘测功机的调整按照 GB18352.3-2005 附录 C 中附件 CB、附件 CC、附件 CD 的规定进
行,直到满足标准要求。
6.车辆状态要求
6.1 试验车辆需按制造厂的规范进行走合,并且在试验前的7天内建议至少行驶300km.
6.2 车辆轮胎压力应调整到制造厂规定的压力值。
6.3 车辆加载应符合GB18352.3-2005的有关规定。
7 试验方法、试验程序及试验结.处理
7.1 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试验应分别在以下条件进
行:
——条件 A:储能装置处于充电终止的最高荷电状态。
——条件 B:储能装置处于运行放电结束的最低荷电状态。
7.1.1 条件A
7.1.1.1 储能装置放电
储能装置通过车辆行驶进行放电。车辆按下述要求在试验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行驶,直
到满足放电终止条件:
——车速稳定在 50±2km/h,直到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发动机起动;
——如果不起动发动机车辆不能达到 50±2km/h 稳定车速,应降低到保证车辆能够稳定
行驶的合适车速,并且在规定的时间/距离(检测机构和制造厂之间确定)内发动机不
起动;
——按照制造厂建议。
发动机应在自动起动10s内停机。
7.1.1.2 车辆处理
7.1.1.2.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3-2005中附录C的
附件CA规定的2部循环,连续运行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7.1.1.2.2 对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3-2005中附录C的
附件CA规定的1个1部和2个2部循环,进行预处理。
7.1.1.2.3 在试验前,车辆应于20℃-30℃的温度条件下在室内放置至少6h,直到发动机的
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与室温的差在士2℃范围内。浸车期间,按照附录A的规定,完成对储能
装置的完全充电。
7.1.1.3 试验程序
7.1.1.3.1 车辆正常起动,按照GB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Dtest1— 条件A试验中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单位为千米(km);
Dtest2— 条件B试验中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单位为千米(km);
7.1.3.3 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耗试验结果应包括燃
料消耗量和电能消耗量两部分。综合能耗必须由上述两部分组成,不能只以燃料消耗量或电
能消耗量来表示。
7.2 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试验应分别在以下条件进
行:
— 条件 A:储能装置处于充电终止的最高荷电状态;
— 条件 B:储能装置处于运行放电结束的最低荷电状态。
7.2.1 行驶模式的确定
按表3确定行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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