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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GBZ/T228-2010)

更新时间:2024-06-18 22:49:59 大小:3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化学中毒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诊断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T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 诊断原则

明确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中度、重度化学物中毒的病例,自急性中毒发生一年后,客观指标显示仍遗留有由于急性中毒导致的靶器官(系统)器质性的损害,在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诊断

4.1 神经系统后遗症

4.1.1 中枢神经系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植物状态;b)继发性癫痫;c)脑局灶损害(如表现为皮质性失明、小脑共济失调、帕金森综合征等);d)痴呆:

e)脊髓侧索损害。

4.1.2 周围神经系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b)视神经萎缩。

4.2 呼吸系统后遗症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肺间质性病变伴肺功能异常或低氧血症;b)支气管哮喘:

c)化学性灼伤致气道缩窄。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主要给予对症及康复治疗,辅以支持及心理治疗。

5.2 其他处理

凡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患者,应调离有毒作业岗位,按照GB/T16180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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