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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706.17-2009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γ射束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更新时间:2025-05-24 17:13:57 大小:1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医用电气设备 下载积分:9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GB 9706.17-2009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γ射束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医用电气设备》的安全系列标准由两部分构成:

一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一第2部分:安全专用要求。

本部分为安全专用要求,是GB 9706的第17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601-2-11:1997《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y射束治疗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及 Amd1:2004。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一删除国际标准的前言;

一对于标准中引用的其他国际标准,若已转化为我国标准,本部分用我国标准号替换相应的国际标准号;

一用小数点“.”代替小数点“,”。

本部分代替GB 9706.17-1999《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r射束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本部分与GB 9706.17-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增加了附录性质的说明。

一将GB 9706.17-1999文中“必须(原文shall)”译为“应”及其他一些编辑性修改。一一将IEC 60601-2-11 Amd1:2004中的内容加人本部分中。本部分的附录L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归口。

使用以放射治疗为目的的ッ射束治疗设备,如果这种为患者放射出所需剂量的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如果这种设备的设计不能满足电气和机械的安全标准,就可能会使患者遭受到损害。如果设备本身的故障包含有足够的辐射和(或)治疗室的设计不适当,设备也可能会使附近的人员受到损害。本部分确定的要求作为制造商在ッ射束治疗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面的依据。为了避免不安全状态而中断或终止辐照,联锁装置应防止超出第29章规定的容差极限。型式试验由制造厂完成,现场检验并非对规定的每一要求都应由制造商完成。

部分文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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