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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86-2008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更新时间:2023-09-14 21:42:04 大小:1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电力设备 下载积分:3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 [2006〕1093 号)安排,对 DL/T 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进行修订的。 DLT 586-1995 实施十几年以来,对规范电力设备监造活动、确保发电设备制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设备监理制度的实施以及电力工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适时修订该标准以保证其适用性是非常必要的。 本标准与 DL/T 586—1995 版比较有以下一些主要变化: 标准名称由《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改为《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取消了一级和二级见证方式的分类:明确了委托人、监理单位及制造单位的职责和权限;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中增加了部分设备。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 DL/T 586—1995。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1、附录J和附录 K 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归口并解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造要求,对电力设备监造内容和见证方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本标准仅适用于依据合同对电力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产品),包括火电、水电、风电、输变电、热电联产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核电常规岛和 BOP 设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国家质检总局 2002 年第 28 号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11-01国人部发[2003]40 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10-29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用户 User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买方项目法人, 3.2委托人 Client用户或代表用户行使设备供货合同买方职能的合法代理人,签订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的甲方。 3.3制造单位 Manufacture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卖方法人单位,包括其分包商和分供方。 3.4監造 Manufacturing Supervision设备监理单位受委托人委托,根据供货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3.5停工待检 Hold Point H点 指重要工序节点、隐蔽工程、关键的试验验收点或不可重复试验验收点. 注:停工待检项目必须有用户和《或》溢造代表参加,现场检验签证后方能转入下进工序。 36现场见证Witness Point W点 在现场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某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1 设备监造是以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及设备供货合同为依据,按合同确定的设备质量见证项目,在制造过程中监督检查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4.2 设备监造的目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委托人见证合同产品与合同的符合性,协助和促进制造厂保证设备制造质量,严格把好质量关,努力消灭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质量问题,把产品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4.3 设备监造工作是建立在制造单位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良好运行基础上、监造工作不代替制造单位自行检验的责任,也不代替用户对合同设备的最终检验,设备的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全面负责, 4.4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4.4.1 监理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42 具体要求参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4.4 3 设备监造一般采取驻厂监造的模式,即监理单位派出监造组织或监造代表,常驻设备制造单位,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监造,对于个别设备和分包/分供部件,经委托人同意,也可采取遇回检查的监造模式,即监理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不定期赴制造单位对设备制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两种监造模式均应完成设备供货合问或设备监造协议中规定的设备质量见证项目表的内容。 45 对监造人员的要求 451 具备丰富的本专业的工作经验,并熟悉GB/T 19001-2000。 4.5 2 有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总监理工程师应有 10 年以上工作的经验。 4.5.3 总监理工程师和重要岗位的监造人员应为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 4.54 其他要求参照国人部发〔2003〕40号相关条款。 4.6 用户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应参照本标准附录A~附录K确定该设备的监造都件、见证项目及见证方式(H点、W点和R点),用户与制造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增减该设备的监造部件、见证项目和见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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