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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250-2010 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3-09-23 09:23:16 大小:1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汽车起重机 下载积分:3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09 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09]163 号)的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贯彻了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吸取了国内外水电水利工程用汽车起重机在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充分体现了汽车起重机行业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标准化的应用成果。 本标准对水电水利工程用汽车起重机在运行、维护保养、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操作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T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10051.2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技术条件GB/T10051.3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使用检查 3.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规范水电水利工程汽车起重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3.0.2 汽车起重机从业人员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 3.0.3汽车起重机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合格证,并按规定向政府主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0:4汽车起重机使用的环境条件应满足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3.0.5 汽车起重机在高海拔地区作业时,应考虑对发动机输出功率及起吊能力的影响。 3.0.6 起重作业环境中存在重大危险源时,应制定专项起重方案,经论证审核后实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汽车起重机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1.2 汽车起重机从业人员应满足所从事的作业种类对健康的特殊要求。 4.1.3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4.1.4 汽车起重机从业人员应掌握 GB 5082 规定的起重指挥偿号和操作的汽车起重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各周期维护保养范围及使用方法。 4.1.5 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作业时应着工作装,将长发扎入帽内 4.1.6 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作业时,严禁酒后操作。 4.1.7 操作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明确指挥意图,方可作业。当指挥人员所发信号违反安全规定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在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倍号都应服从。 4.1.8 初次动作、变换动作时起重机操作人员应鸣铃或鸣号给出警示。 4.1.9 不得采用自由下降的方式下降吊钩及重物。 4.1.10 对安全保护装置应做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起重机上配备的安全限位、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严禁擅自调整、拆修。严禁操作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起重机:不得用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停车。 4.1.11 吊钩应具有防脱钩装置。吊钩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0051.2 的规定,吊钩使用检查和报废应符合GB/T 10051.3 的有关规定。 4.1.12 操作室应有起重机特性曲线表,挡风玻璃应保持清洁,视野清晰开阔。 4.1.13 夜间作业时,机上及作业区域应有符合安全规定和施工要求的照明。 4.1.14 汽车起重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于易摘取的安全部位,操作人员应掌握其使用方法。 4.1.15 汽车起重机及吊物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GB 6067的规定。 4.1.16 汽车起重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2 启 动 4.2.1 启动前应进行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及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钢丝绳、连接部位及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液等应符合设备技术文化要求。 4.2.2 操纵杆应置于空挡位置,拉紧手制动器,取力器置于脱离位置。 4.2.3 发动机启动时间和启动未成功的间隔时间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4.2.4 低温启动时,应使用启动预热装置。严禁明火烘烤。 4.2.5 发动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 3min~5min 进行暖机,观察各仪表显示值是否正常。 4.3 就 位 4.3.1 工作场地应满足汽车起重机作业要求。 4.3.2 按顺序定位伸展支腿,在支腿座下铺垫垫块,调节支腿使起重机呈水平状态,其倾斜度满足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并使轮胎脱离地面。 4.3.3 作业中不得操作支腿控制手柄。 4.3.4 作业中应随时观察支腿座下地基,发现地基下沉、塌陷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4.4 作 业 4.4.1 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进行空载运行,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4.4.2 确认起吊重物的质量、起升高度、工作半径应符合起重特性曲线要求。 4.4.3 起升作业时,先将重物吊离地面,距离不宜大于 0.5m.检查重物的平衡、捆绑、吊挂是否牢掌,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操作。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安全绳。 4.4.4 当起吊重要物品或吊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应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氧性。 4.4.5 伸缩臂杆应严格按照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操作。 4.4.6 伸缩起重臂时,应保持起重臂前滑轮组与吊钩之间有一定安全距离,并确保吊钩不接触地面。 4.4.7 起升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安全剩余量不得少于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4.4.8 起升重物跨越障碍时,重物底部至少应高出所跨越障碍物最高点 0.5m 以上。 4.4.9 作业过程中,操作应平稳,不得猛起急停;若需换向操作,应先将手柄回位后进行。 4.4.10 起重作业范围内,严禁无类人员停留或通过。作业中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4.4.11 起吊零星物件和材料应用吊笼或捆绑牢固后,方可起吊。 严禁在起吊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4.4.12 雨雪天气,为了防止制动器受潮失灵,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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