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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174-2003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29 23:30:32 大小:5M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循环电厂 下载积分:3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勒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 GB3095钢制压力容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4053.1固定式個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GB4053.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T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5083 GB/T706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 GB/T7409同步电机励磁系统 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I4099燃气轮机 采购GB1428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T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50040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04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9—1994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 GB50183 GB5019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2 GB5021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5022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J12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16—1987(2001 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6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74 GBJ87 石油库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01 GBZI GJ3082 DL408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612 电力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620 DL/T621 DL/T65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絶缘配合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DL/T843 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3.0.1 燃气轮机电厂通常分简单循环燃气轮机电厂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简称“联合循环”)电厂两类(以下统一称为“燃机电厂”)。 3.0.2 本标准主要阐述与燃机电厂特点有关的设计条文,其他部分应按 DL5000 规定执行。 3.0.3 燃机电厂在电网中的作用应根据资源情况和电网规划来确定,燃机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以合理的投资获取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3.0.4 燃机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3.0.5 燃机电厂建设周期短、初投资低、占地少,在节水、环保、发电效率及负荷调峰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可以靠近负荷或城镇建设。当环保要求高或当油、气燃料落实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建设联合循环电厂, 3.0.6 对于成套进口设备和利用引进技术生产主要设备的工程,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时,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3.0.7 本标准的余热锅炉为无补燃型。 3.0.8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燃机电厂可采用气体燃料(包括天燃气、液化天然气 LNG、液化石油气 LPG 等)或液体燃料(包括轻油、重油和原油等)。 3.0.9 燃机电厂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和地区电网负荷需要,或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较少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先建成简单循环,再建成联合循环。设计中不应堵死建成联合循环和根据规划容量扩建的可能性。 3.0.10 当有供热需要,且技术经济条件合适时,燃机电厂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其机组选择和系统设置应与热电联产相适应。 3.0.11 燃机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 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0.12 燃机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按规定需要设防的燃机电厂,其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震措施。 3.0.13 在确保安全运行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燃机电厂的公用设施在有条件时宜借助邻近的社会能力,减少初投资或人员编制。 3.0.14 在燃机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0.1 燃机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电力规划、天然气管网规划、燃料供应条件、城市《镇)规划、水源、与相邻工矿企业关系、地区自然条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建设计划等因素综合考虑。 4.0.2 厂址选择宜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4.0.3 严禁将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文化遗址等区域,还应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4 选择厂址时,应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固体颗粒物严重污染的地区。 4.0.5 选择厂址时,应落实燃料和大件设备的运输条件。 选择燃天然气的燃机电厂厂址,应根据天然气管网规划及天然气输气站的布局,使输气管道距离短、连接方便。 4.0.6 选择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出线条件,并按燃机电厂规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4.0.7 厂区边界处的噪声水平应符合 GB12348 及 GB3096的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燃机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规划及批准的规划容量对厂区、施工区、水域岸线、交通运输、出线走廊等统筹规划。 5.1.2 燃机电厂的总体规划必须节约用地,应按规划容量确定厂区用地范围,按工程建设需要分期分批征用。 5.1.3 燃机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5.2 厂区外部规划 5.2.1 燃机电厂的厂外供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规划容量、水源、地形、地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与邻近企业岸线规划相协调。 5.2.2 燃机电厂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的出线走廊宽度,应与厂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5.2.3 燃机电厂燃料的/”外运输方式应因地制宜,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合理选择管道、公路、水运及铁路运输方式。 5.2.4 燃机电厂专用天然气管道应直埋或架空敷设,并符合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5.2.5 根据燃油管道、天然气管网规划及天然气输气站布局,合理规划燃机电厂专用燃油、天然气管廊,管廊应符合城镇规划。厂外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详见附录A. 下同)应符合表 5.2.5-1 的规定,地面上敷设的原油管道,宣按表5.2.5-1 的规定增加50%;厂外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 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5-2的规定,地面上敷设的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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