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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171-2002 电力水文地质钻探技术规程

更新时间:2023-10-02 10:19:57 大小:2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电力地质钻探技术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 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 号)的要求,在 SDGJ57-1983《电力水文地质钻探技术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编制过程中,总结了历年来SDGJ57-1983《电力水文地质钻探技术规定》(试行)的执行情况,对十余年来出现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进行了适当补充,对原规定中某些部分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充实、完善,同时吸收了国内地矿、水利、冶金等系统部门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本标准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 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编写,在认真调研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全国各电力勘测设计院的意见,最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院审定。 本标准修订时在钻探准备工作一章中增加了开钻前的检查与机械设备的调试一节,在钻进工艺一章中增加了冲击回转钻进、反循环钻进两节,冲洗液一章有了较大变动与补充等,修订后本标准主要内容有:钻探机械的使用和维护;钻进工艺;冲洗液;成井工艺;抽水试验等。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代替SDGJ 57-1983。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722—1992 爆破安全规程GB 9448—1988 焊接与切割安全DL/T 5034-1994 火力发电厂供水水文地质勘测技术规程DL/T 5096-1999 电力工程地质钻探技术规定 3.0.1 本标准是按电力系统现有常规钻探设备、机具和常见钻探工艺方法编制的。对各类钻探设备的使用,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 3.0.2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 3.0.3 冰上钻探和水上钻探内容,本标准未编入,工作中遇到此类工程,应按 DL/T 5096中的规定执行。 3.0.4 钻探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凡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新工人不得单独顶岗作业,学习操作时必须由有经验的技术工人在旁监护。 3.0.5 钻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职责,集中精力认真工作,严禁从事与作业无关的其他活动。 3.0.6 钻探专业负责人应参加《勘测大纲》中钻探部分的编制工作。 3.0.7 钻探技术工人应熟悉《勘测大纲》,应了解地层情况、钻孔(井)结构、施工工艺方法、取样技术等。 3.0.8 钻探工作应按《勘测大纲》进行准备和施工。 4.1 接受任务、现场踏勘 4.1.1 接受任务后,应及时确定钻探专业负责人。应详细了解,任务要求,搜集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踏勘,了解施工中的电源、水源、气候、交通、食宿、工作条件和设备、器材储存条件等。 4.1.2 应搜集当地以往与勘探有关的资料,如地层情况、地下水位、勘探施工难易程度、工艺方法和经验教训等。 4.2 制定钻探施工技术措施 4.2.1 钻探工程不论规模大小,均应制定钻探施工技术措施,并应由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4.2.2 钻探施工技术措施应根据《勘测大纲》、现场踏勘资料制定。 4.2.3 制定钻探施工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有钻探工程整体施工设计; 2应有各类具有代表性钻孔(井)的施工技术措施,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孔身结构、井身结构; 2)各类地层的钻进方法及工艺技术参数; 3)钻探设备、钻具、工具的选择等。 4.2.4 钻探施工技术措施经领导批准后,应向参加工程的有关人员进行交底。对参加工程中所采用的新设备、新工具、新技术方法等应进行必要的培训。 4.3.2 对所领用的设备、工具、仪器、材料应认真检查,设备应进行试运转。 4.3.3 设备、工具、仪器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各类机械设备应妥善包装,易损坏的设备必须有保护装置。 2 各类小工具、贵重设备、仪表、材料必须装箱。对运输和存放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应做出明显标志或写明“易损物品”、 “小心轻放”、“防震”、“切勿倒置”等字样。 3 各类管材螺纹部位应加以保护。 4 包装完毕应登记造册。 4.3.4 钻探工程负责人应会同有关领导,根据钻探施工技术措施及领用的设备、工具、材料登记造册进行出队前的检查。 4.3.5 装卸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卸和运输时,应有钻探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专人统一指挥。 2 所有的设备、工具不得随意挤压堆放和往车下推卸。 3 易损物品及设备,应放在安全位置,并妥善保护。 4 较重的设备、工具装卸时,宜使用起重吊车或装卸坑、装卸平台。使用跳板装卸时,必须检查跳板强度,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翻倒和滑脱。 5 运输较重的机械设备时,应放置稳妥,捆绑牢固,防止串动。 6 可牵引的机械设备,牵引前必须重点检查行走和转向部位、牵引和保险装置、各连接件紧固情况、减震装置性能等。发现问题必须排除后方可牵引,牵引速度不得超过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 设备上的附属物件,长途运输时应卸掉,短途运输时应捆绑牢固。 4.4 道路、场地及地基的修筑 4.4.1 修筑简易道路时,路面宽度、坡度,应能使设备、机具安全通过。山间人行道、独木桥、危险路段应有安全设施。 4.4.2 平整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所用钻机类型,以孔位为基准决定场地面积。大口径水井钻机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25m ×15m;小口径水井钻机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20m×10m。 2 山坡上修建场地,填方部分不得大于场地面积的1/4,必要时边坡应打桩或砌墙加固。 3 在陡坡、悬崖下修建场地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活石滑落。 4 雨季时应根据地势高低,考虑加高地基或挖排水沟,修建防洪堤。地势低洼场地,应特别注意当地水情,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4.3 修筑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基必须平坦、稳定、适用。 2 地基应设在场地的坚硬部位。 3 松软地层修筑地基时,应采用打桩或其他加固措施。 4.4.4 基台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所用钻机类型、钻孔深度和地基条件,选择合适的基台木和基枕木。 2 基台木安装必须周正、水平、牢固,并能承受全部负荷。 3 基台木与蒸枕木间宜用螺栓紧固。 4.5.2 现场安装设备时,应按先钻机、再动力、后水泵的顺序进行。 4.5.3 钻机立轴(转盘)、天车(中心或前缘切点)、孔位中心必须在同一中心线上。采用拧管机时,其中心也必须与上述中心线一致。 4.5.4 车载式钻机安装时,机体必须坐落在机台木上,轮胎应不承受载荷。并应用三角形木块将前后轮支撑牢固,轮胎不应悬空。 4.5.5 电器设备必须安装在清洁干燥的地方,严防各类油液、水与杂物的侵人。电线等器材必须绝缘良好。电动机、配电盘、启动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4.5.6 传动皮带、链条、万向轴设有的防护栏杆、防护罩或防护盖板,必须齐全、牢固。 4.6 钻探塔架的安装 4.6.1 竖立塔架必须在机长或机长指定的专人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 4.6.2 钻架上应设有扶梯或脚蹬。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螺栓、螺帽、工具等严禁放在钻架上。 4.6.3 安装钻架时,不得在钻架下同时安装机械或做其他工作。 严禁在钻架上向下任意抛掷物件。 4.6.4“A”型钻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钻塔各部件应牢固,钻塔绷绳应连接可靠。钻机升降系统应灵活。钻架起落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2 竖立时,应试拉少许离位,再复查各部位,确认可靠方可竖立。卷扬机应低速运转,操作应平稳,时刻注意防止机座移动。严禁任何人在钻塔起落范围内通过或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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