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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更新时间:2023-09-23 17:05:41 大小:274K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电力建设 下载积分:3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电力 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迅猛发展,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对火 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稳发、满发”运行的要求,适应大机组、新设备施工的需要,我们 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作了较大的改动,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审定。 本规范所采用或引用的有关国标、行标、文件等均为 1996 年 1 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准 和文件。新增标准 36 篇,更换新标准 14 篇,取消原规范附录十六中序号 26 标准 1 篇。由 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及本规范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如高强度螺栓连接,油罐安装,焊接工 艺、质量,管道安装,泵类安装,整套启动试运,化学清洗,安全阀调整,蒸汽冲洗等。 由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本规范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其中“3 受热 面”中增加了“3.5 循环泵”新增条款 10 条,在“5 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中增加了 “5.5 烟气脱硫装置”新增条款 20 条,在“7.3 磨煤机”中增加了“7.3.5MPS(ZGM)中速磨 煤机”新增分条款 10 条,并新增附录 6 个,修改及更新附录 4 个,取消原附录 1 个。 本规范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批准,并于 1996 年 1 月 4 日以电技[1996]6 号文发布, 编号为 DL/T5047—95,自 199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规范 SDJ245—88 同时废止。 1 总 则 1.1 一 般 规 定 1.1.1 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 65~2100t/h,主蒸汽压力为 3.82~25MPa,主蒸汽温度为 450~ 550℃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 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 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1.1.2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除本规范外,有关管道、焊接、泵 类、热工测量仪表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1.1.2.1 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 1.1.2.2 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 厂焊接篇)》(DL5007—9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该项工作并经考 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1.1.2.3 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5011—92); 1.1.2.4 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SDJ279—90); 1.1.2.5 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58—81); 1.1.2.6 锅炉电梯、起重设备等机械设备安装应参照《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四)、(五)、(六)》[TJ231—75(一)、TJ231—78(四)、 TJ231—78(五)及 TJ231—78(六)]及《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的有 关规定执行; 1.1.2.7 锅炉钢结构及附属机械、设备的钢结构,若采用焊接及铆钉连接时,应参照《钢结 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 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1.1.4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 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1.1.5 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 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及防火等规定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80)电技字第 26 号]、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 5 号]的规 定。 1.1.6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 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由 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1.1.7 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 制造质量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 号]或原水 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的规定后,方准施工。 1.1.8 安装设备和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按本规范规定应进行检验鉴定,经现场检验合 格后,方准使用。 1.1.9 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括 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1.1.10 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力焊缝应进行细致的外观 检查。 1.1.11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 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1.1.12 施工中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整洁。设备安装结束后、封闭前和锅炉机组启动前,必须彻 底检查和清扫,内部不得有杂物存留。 1.1.13 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 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 号)的规定进行。 1.1.14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和本 篇规范的规定。 1.1.15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1.15.1 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1.1.15.2 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 1.1.15.3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1.1.15.4 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1.1.15.5 质量验评表; 1.1.15.6 安装竣工图。 1.1.16 起重运输机械的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均应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新装、拆 装或大修后的起重运输机械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并检验保护、刹车和灯光信号 指示,符合要求方准使用。司机或操作人员应经考试合格。 1.1.17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学习本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92)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安全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工作。 1.1.18 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应按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 参照原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J68—84) 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作好保管工作。 1.1.19 在冬季和炎热季节施工时,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防止损坏设备和保证质量 的措施。 1.1.20 设备堆放位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尽量避免二次搬运。 1.1.21 设备开箱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检查清点,作出记录。检查清点后,应及时妥善保管, 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开箱的设备技术文件应专案保管。 1.1.22 对存放保管时间较长或放置在带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的锅炉机组设备,在安装前应 全面检查腐蚀情况,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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