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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55-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更新时间:2025-07-15 20:08:08 大小:32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玻璃纤维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A1455-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一)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新建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必须是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或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年。

(二) 禁止新建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资源、能源具有优势地区的玻纤企业在改扩建无碱、中碱球窑时,单窑生产线规模应达到20000吨/年及以上,玻璃融制工艺中禁止使用白砒作为澄清剂,玻璃成分必须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改扩建特种成分的玻璃球窑,单窑生产线规模不小于3000吨/年。

(三) 新建玻纤制品加工企业规模为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年以上,禁止使用国家淘汰的纺织设备织造玻纤制品,禁止使用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产品生产玻纤制品。

(四) 依法立即淘汰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禁止生产和销售高碱玻璃纤维制品。

 

一、 能源消耗

(一)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单位能耗≤1吨标煤/吨原丝。

(二) 改扩建无碱玻璃球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窑炉融制工艺和保温节能技术,单位能耗≤580公斤标煤/吨球。

(三) 改扩建中碱玻璃球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窑炉融制工艺和保温节能技术,单位能耗≤300公斤标煤/吨球。

 

二、 环境保护

(一) 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外排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所在地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

(二) 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中浸润剂废液、冷却水须经回收处理后综合利用。

(三) 待国家颁布有关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应按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 玻璃纤维拉丝、整经、织造工艺产生的废丝均应采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进行消纳。

(五) 玻璃纤维成分中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和三氧化二砷的含量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 新、改、扩建玻璃纤维生产线应预留除尘、脱硫以及脱硝污染治理设施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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