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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探析

更新时间:2019-12-19 08:33:32 大小:1M 上传用户:xiaohei1810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物联网 下载积分:1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物联网商业方法是建立在物联网产业上的商业方法,是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与传统的商业方法不同,物联网商业方法不仅具有创造性、价值型、规则性,还具有技术性的特征.2017年,我国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为商业方法专利作出了新的指引,认可了通过专利保护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创新.由此,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具备更明确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对传统专利制度的部分原则提出了挑战,相关制度规则需要做出新的解释和调整,方能更好地适应物联网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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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探析  
苑 野ꢀ  
内容提要:物联网商业方法是建立在物联网产业上的商业方法,是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与传统  
的商业方法不同,物联网商业方法不仅具有创造性、价值型、规则性,还具有技术性的特征。2017年,我  
国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为商业方法专利作出了新的指引,认可了通过专利保护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  
方法创新。由此,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具备更明确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对传统专利制度的  
部分原则提出了挑战,相关制度规则需要做出新的解释和调整,方能更好地适应物联网时代的到来。  
关 键 词:物联网 商业方法 专利ꢀꢀ  
Abstract:The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is the business method that is built based on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It is the cor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Unlike the traditional  
business methods,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not only features creativity, value, and rule-governing,  
but also of technical nature. In 2017, the Guidelines for Patent Examination is revised, which gives  
new guidelines to business method patent, providing the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with clearer  
possibility and operability, and also brings challenges to some principles of traditional patent system.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relevant rules to be explained and adjusted to better serve the upcoming of the  
internet of things age.  
Key Words: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patent  
近年来,物联网技术创新空前活跃,与  
其他产业发展显著不同的是,物联网产业以技  
术集成创新为驱动,极大地提升了商业方法在  
商业活动中的地位。对于物联网产业的创新型  
公司而言,商业方法已然成为公司占领市场的  
核心竞争力和公司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然而,物联网商业方法通常具有社会性和模仿  
性,在其广泛迅速地对外传播应用时也容易被  
公众知悉理解,易于被同行业竞争者模仿,如  
果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会使得创新者  
失去竞争优势而丧失创新热情,市场主体陷入  
恶性竞争而阻碍新兴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  
物联网商业方法创新中潜在的巨大利益与其技  
术性的特征驱使人们再一次向专利制度寻求保  
护。当前,在学术界和部分国家的立法层面,  
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已获肯定,但同时它也对  
传统的专利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一、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源起及发展  
专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在其数百  
年的发展长河中,商业方法始终被归结于“智  
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不被认定为专利法意义  
上的发明,被阻隔于专利制度保护大门之外。  
直至20世纪末期,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门才在  
美国被逐步打开。自1908年至今,美国商业方  
法专利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排除保护—技  
术性标准—实用性标准—技术性标准回归”  
四个阶段。在1908年的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v. Lorraine Co.案 中,法院第一次确立  
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在1980年美国的  
Diamond v. Charkrabarty案 中,最高院提出专利  
法保护客体的范围应当扩大,以实现对于社会  
作者简介:  
苑野,南京理工大学法学博士  
参见 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v.Lorrain Co.,160F.4672d Cir.1908).  
参见 Diamond v. Charkrabarty447 U.S. 3031980).  
. .  
83  
万方数据  
·2018年第4期  
创新的鼓励。在1981年美国的Diamond v. Diehry  
二、物联网商业方法的概念  
案 中,法院提出具有抽象性的方法也具有获  
要厘清物联网商业方法的概念,首先须明  
确商业方法的内涵。我国立法对于商业方法未  
有针对性定义,学术界对商业方法的概念也  
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商业方法即从事电  
子商务的经营者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实现商  
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在1998年的State Street Bank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案 中,  
美国专利商标局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均提出了  
应该像对待其他专利一样对待商业方法专利,  
并确立了“有用的、具体的和可见的效果”标准  
作为判定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的依据。之后,美  
国掀起了一股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浪潮,许多低质  
量的申请获得授权,也滋生了不少商业方法专利  
务活动的方法”。 也有学者认为“商业方法  
即为人类主动创造、以解决商业经济活动问题  
为目的、以规范商业活动及相关事务运作为基  
本内容的方法或规则”。 还有学者认为“商  
流氓。在2008年的In re Bilski案 中,法院提出了  
业方法是由人类凭借智力创造出来的能够处理  
以及解决商业活动领域相关问题的方法与规  
“机器或转化(machine or transform)”标准,即  
商业方法专利获得授权须符合:该商业方法是否  
与特定的机器相联系或该商业方法能否实现物体  
形态的改变。由此,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  
准从实用性标准又重新回归到技术性标准,体现  
出美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授权审慎收紧的态度。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持谨  
慎态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完善明晰,  
另一方面则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考量。但随着  
我国计算机、互联网、电子商务等行业的蓬勃发  
展,曾经的短板已悄然补足,在电子购物、移动  
支付、共享经济等互联网新兴技术方面甚至已经  
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相关产业布局也已从国内走  
向世界。然而,我国严格的客体审查标准在预防  
外国企业在我国专利圈地的同时,也同样限制了  
则”。 显然,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理念  
对商业方法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综合可见,  
商业方法应具有创造性、价值性、规则性这几  
个基本的特征要素。  
传统的商业发展模式下,商业活动注重于  
生产端和流通端,专利制度聚焦于产品的发明  
创造。但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端的  
需求剧增,内容日益丰富且更具多元化,单纯  
靠单一产品的升级改造已经难以满足服务端的  
多样化功能需求,而技术方法却能弥补这一缺  
陷,技术方法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及重要性日  
益显现。科学技术在商业活动中的融合运用日  
渐深入,市场主体利用科学技术、结合自身创  
新意识和能力,创造了越来越多具有开创性的  
商业方法,这些商业方法本质上也属于发明,  
但该类发明的成果通常不是某种新型产品,而  
且是建立在产品基础上的技术方案,这些技术  
方案的运用给社会发展及生产生活方式带来革  
新,具有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因而,  
商业方法可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  
简单传统的商业活动手段(如营销、宣传、拍  
卖等),单纯依靠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没有采  
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的  
非技术性规则和方法,属于我国《专利法》第  
国内的科技新贵积累专利资本。 科技进步带动  
的产业变革不断推动立法的完善,过度的保护也  
不利于长远发展。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  
了《专利审查指南》,其中新增了一条关于商业  
模式的说明,即“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  
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  
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  
专利权的可能性”。由此,我国对于商业方法专  
利保护的指引更加明确,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  
护也具备了更明确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参见 Diamond v. Diehry450 U.S. 63.1751981.  
参见 State Street Bank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 149 F. 3d 1368 Fed. Cir. 1998).  
参见 In re Bilski, 545F.3d 943(Fed.Cir.2008).  
张顺著:《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审查标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2014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2 页。  
张平:《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5 年第 4 期,第 138-145 页。  
李顺德:《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载《中国金融电脑》2003 年第 10 期,第 74-75 页。  
李晶晶:《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路径探讨》,载《河南社会科学》2016 年第 8 期,第 31-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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