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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J44-91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建设标准

更新时间:2025-05-25 18:35:04 大小:8M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广播电视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GYJ44-91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订《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建设要纳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用于扩广播电视节目覆盖,广播电视节目回传和交换,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6/4 GHz频段通信卫星系统。第四条按本标准所建地球站,通过卫星可传PAL制电视节目信号或模拟分量制电视节目信号;模拟广播节目信号或数字声广播节目信号;并可兼传电话,传真、数据信息。

第五条设立地球站要切合实际,要充分利用卫星转发器,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地球站应采用定型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对引进的设备,必须采用成熟的先进设备

第二章地球站分类及工程技术要求

第一节地球站分类

第七条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按其功能、规模、品质因素(G/T值)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可划分为三类。地球站分类参数见表1。

注:(1)需接收亚类站回传信号的站,天线直径可增大到I18m.

(2)G/T值规定为天线工作仰角>10°,晴天微风条件下的测试值。

(3)f一为接收频率(GHz).

(4)用于监视本站发送质量。

(5)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中央地球站按I类站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球站按工类站或工类站建设;中央或省内仅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回传的地球站按I工类或皿类站建设。第二节工程技术要求

第九条各类地球站应达到国内通信卫星系统的一般进网要求,租用国际通信卫星转发器或亚洲通信卫星转发器的地球站应达到相应的进网要求。各类地球站经验证测试合格并经有关通信卫星组织正式批准人网后,才能投入使用。第十条地球站场址选择应符合国内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一条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与微波中继站在同一地区共用同一频段时,应进行干扰协调,并由后建者承担协调工作。因干扰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后建者承担。第十二条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可用度应优于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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