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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J24-86 广播电视录音(播音演播)室空气声隔声测量规范

更新时间:2025-05-25 18:31:11 大小:5M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广播电视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GYJ24-86 广播电视录音(播音演播)室空气声隔声测量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现场测量录音(播音、演播)室篝护结构的空气声的隔声性能,实行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隔声设计质量的评价,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广播、电视的录音(播音、演播)室和其它有隔声要求的房间。

第一节声源设备

第2.1.1条声源设备由噪声发生器、滤波器、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等组成。

第2.1.2条声源设备在所测量的频率范围内应有稳定而又足够的声功率输出和良好的频率特性,扬声器应尽可能地无方向性。

第2.1.3条滤波器可为1/3倍频程或1/1倍频程带宽的,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滤波器的频率特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G B3241-82的规定;二、采用1/3倍频程滤波器时,滤波器应具有以下中心频率:

(63),(80),100,125,160,200,250,315,400,500,630,800,1000,1250,1600,2000,2500,3150Hz;三、采用1/1倍频程滤波器时,滤波器应具有以下中心频率:(63),125,250,-500,1000,2000Hz。注,括号中的频率可以自选,

第2.2.1条接收设备由传声器、传声器放大器、滤波器等组成。

第2.2.2条整个接收系统在所测量的频率范围内及所52测量的声压级的范围内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直线性。传声器在所测量的频率范围内应无方向性。第2.2.3条接收设备的滤波器应符合第2.1.3条的规定。

第2.2.4条在隔声测量时,如果使用二组以上的接收装置,应预先用活塞发生器进行校正或在混响室内对每组接收装置的各1/3倍频程或1/1倍频程的灵敏度进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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