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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965-2005 热力设备检验机构基本能力要求

更新时间:2023-09-29 23:54:53 大小:426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热力设备 下载积分:3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度行业标准项目补充计划的通知》(发 改办工业 【2004] 1951号文)的要求制定的。 热力设备检验是检验机构受委托,对发电厂热力设备的使用安全性能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或规范实 施检查和评审,向委托方或相关机构提供符合性信息的活动。大型电站热力设备结构复杂、系统繁多、 自动化水平高,因此设备运行的动态过程成为影响其使用安全性的重要环节。本标准对从事电力工业热 力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的基本能力要求作了规定,同时满足GB/T 18346-2001或ISO/IEC 17020: 199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供承认本标准的检验机构、客户以及相关机构使用,以增 进客户、社会公众和有关机构对检验机构和检验结果的信任和满意程度。 热力设备中所包涵的特种设备安全应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本标准不代表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要 求。 本标准用于不同职能的检验机构能力评审,确定其对于有关要求的符合性,以及随后向客户报告评 审结果;必要时,应向监督机构报告。在提供检验服务,尤其是进行合格评定时,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员 具有专业判断经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归口并解释。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热力设备检验机构能力的基本要求,同时规定了独立性要求。 1.2 本标准供客户、检验机构及承认检验机构能力的其他机构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 438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 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 inspection 检验机构对热力设备的制造、安装、运行等阶段进行的核查,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其相对于 特定要求或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3.2 检验机构 inspection body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开展检验业务并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从事检验活动的电站热力设备 检验机构。 3.3 热力设备 thermal equipment and machinery 发电厂用于热能的生产、传送及转换的主要设各,包括锅炉本体、承压容器、热力系统管道、汽轮 机本体和发电机本体等,但不包括核电厂的反应容器。 4 管理要求 4.1 检验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2 如果检验机构的母体组织还从事检验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应予以明确标 识。 4.3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职能和从事检验活动的能力范围。具体检验的范围,将通过标准、合同 条款来确定。 4.4 检验机构应能独立承担检验的责任风险:必要时应有适当的责任保险。 4.5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开展检验业务的条件。 4.6 检验机构应有独立的经过审计的账 目。 DL/T965一 2005 5 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5.1 总则 检验机构的人员应不受可能影响其判断的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各方面压力的影响。应严格执行程 序,确保检验的结果不受检验机构以外的人员或组织的影响。 5.2 独立性 检验机构应是独立的,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所规定的以下条件: a)检验机构应独立于所涉及的各方:检验机构和负责实施检验的人员,不应是检验项目的设计人 员、制造商、供应商、安装者、采购者、所有人、客户或维修者,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 权代表。 b)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应从事任何可能违背检验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活动。尤其不得直接参 与检验项目或类似的竟争性项目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 c)所有相关方都应能获得检验机构的服务,不应有不正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 5.3 公正性和诚实性 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客观、公正,诚实、科学。检验机构运作的程序应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管 理 。 6 保密性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受到保护。 7 组织和管理 7.1 检验机构应具有一个适应电站热力设备检验工作要求的组织结构,以确保其履行技术职能。 7.2 检验机构应规定其组织内部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并形成文件。当检验机构还从事其他服务时,应 明确界定检验与认证、检测职能间的关系。 7.3 检验机构应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其在检验机构运作方面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历,全面负责按 照本标准进行检验。该技术负责人应是一位长期雇员。 7.4 检验机构应任命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其在检验机构中应有明确对质量 保证负责的授权,并能与最高管理层沟通。质量负责人应负责维持质量体系。保证其现行有效。 7.5 检验机构应由熟悉检验方法、程序、检验目的和刘检验结果进行评价的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有 效的监督。 7.6 在开展更高参数的热力设备检验业务之前,检验机构应对自身的检验能力进行评估,并配备适当 的资源,在积累一定的实际经验后方可实施具体检验。 7.7 检验机构应指定主管 (不论其称谓如何)缺席时对检验服务负责的主管代理人。 7.8 检验机构应对任何影响检验机构服务质量的岗位进行描述,这些岗位的描述包括对教育、培训、 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要求。 8 质量体系 8.1 检验机构的管理层应规定本检验机构的质量方针、质量 目标和对检验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 确保其在检验机构的各级人员中能够被理解、执行和保持。 8.2 检验机构应运作与电站热力设备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有效的质量体系。 8.3 质量体系应文件化。应编制覆盖本标准和附录A要求的质量手册。 8.4 检验机构应保持一个控制其相关活动的文件体系,确保: a)所有相关人员均可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DL / T 965一 2005 b)文件的所有变更和修订都有正确的授权,并且确保在相应的场所可以及时获得; c)作废文件除一份按规定期限存档外,其余应从体系内全部撤出: d)必要时,文件的变更应通知其他有关方面。 8.5 检验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计划的和形成文件的内部质量审核体系,以验证其质量体系与本标准要 求的符合性及有效性。执行审核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并独立于被审核部门。 8.6 检验机构的管理层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9 人员 9.1 检验机构应有足够的专职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实施电站热力设备检验职能所需的专业技能与资 格证。不同类别的检验机构所拥有的专业人员数量和专业领域应满足本标准和附录B的要求。 9.2 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具备与电站热力设备检验相关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应熟悉电站 热力设备检验的要求,具有根据检验结果对热力设备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这些人员还应具备热力设备产品制造技术的有关知识,所检验产品实际的运行条件和运行方式的知 识,以及设备在使用或服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及其危害程度方面的知识。 他们还应了解发现的偏离对于所检验产品或过程正常使用的重要性。 检验人员在独立开展检验工作前应经过热力设备检验的培训、考核以及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的实习检 验。 9.3 检验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的培训体系,以确保其人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并能按质量方 针不断更新。 培训应基于有关人员的能力、资格与经验。检验机构应为每个人规定必要的取证培训计划,其中可 包括: a)初级阶段; b)在资深检验人员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c)在整个聘用期间的继续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9.4 检验机构应保存每个人员的学历或其他资格、培训和经历的记录。 9.5 检验机构应为其人员提供行为指导并形成满足客观、公正及独立性要求的行为规范。 9.6 从事检验活动人员的报酬不应单纯依据实施检验的数量,更不能依据检验结果。 10 设施和设备 10.1 检验机构应获得足够的、适用的设施和设备,以适应与电站热力设备检验服务相关的一切活动, 不同类别的检验机构所拥有的基本检验设备和设施应满足附录 C的要求。 10.2 检验机构对获得和使用特定设施和设备应有明确规定。 10.3 检验机构应确保10.1中提到的设施和设备的持续适宜性,以满足拟使用的要求。 10.4 上述所有设备均应正确标识。 10.5 检验机构应按照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确保所有设备得到合理的维护。 10.6 适当时,检验机构应保证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校准,以后按照规定的计划校准。 10.7 应制定并执行设备的校准计划,以确保检验机构进行的测量可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当无 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机构应提供检验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充分证据。 10.8 检验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只用于校准,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测量参考标准应由能够溯源 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核准。 10.9 可能时,设各在定期的校准周期之间,应进行运行检查。 10.10 可能时,参考物质应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标准参考物质。 10.11 在与检验服务的质量有关时,检验机构应有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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