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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140-2001 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程

更新时间:2023-10-09 22:49:03 大小:564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照明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水利水电标准化系列提出的关于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的要求和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 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文)编写的。 制定本标准是为总结建国以来水利水电建设的经验,使水力发电厂的照明设计能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 需要,符合水力发电厂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实施本标准,有利于在实际中创造良好的视觉作业环境,具有合适 的亮度分布,提高工作效益和照明设计质量。原电力工业部、水利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长江水利委员 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了本标准并与照明行业有关标准协调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附录D、附录E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1.0.1 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光源、照明方式与种类、照度标准与计算以及供电网络、照明装置的选择原则 和方法。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大、中型水力发电厂的照明设计,对改建或扩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以及小型水力 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2 引 用 标 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34—19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DL/T5090—1999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 DL/T5091—1999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 3 定 义 3.0.1 光通量(Φ):光源在单位时间内,向周围空间辐射并引起视觉的能量(与可见辐射波数量及可见辐射波长 有关)。单位:流[明](lm)。 3.0.2 光量(Q):表示一定时间内的光通量总量,即光通量总量与时间的乘积(即Q=Φt,t表示时间)。单位:流 [明]·秒(lm·s)。 3.0.3 发光强度(I):光源在某一特定方向上单位立体角内(每球面度)辐射的光通量(即I=Φ/Ω,Ω表示给定的 立体角)。单位:坎[德拉](cd) 或流[明]/球面度(lm/sr)。 3.0.4 亮度(L):发光体在给定方向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 (即L=I/S,S表示单位投影面积)。单位:坎 [德拉]/米2 (cd/m 2 )。 3.0.5 色温(TC ):当光源发光的颜色与黑体(能吸收全部光能的物体)加热到某一温度所发出光的颜色相同时, 称该温度为光源的颜色温度,简称色温。单位:开[尔文](K)。 3.0.6 照度(E):单位面积上的光通量(即E=Φ/S)。单位:勒[克斯](lx)。 3.0.7 光谱分光:光谱密度与波长之间的函数关系。 3.0.8 显色指数(Ra ):物体在某光源照射下显现颜色与日光照射下显现颜色相符合的程度,称为某光源的显色 指数。日光的显色指数定为100。 3.0.9 眩光指数:评价照明装置产生不舒适眩光的数字。 3.0.10 直接眩光:由视野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产生的眩光。 3.0.11 反射眩光:由视野中的光泽表面的反射产生的眩光。 3.0.12 工作面:通常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当没有其他规定时,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离地 面0.80m高的水平面。 3.0.13 背景:与物体相邻近并被观察的表面。 3.0.14 可见度:人眼辩认物体存在或形状的难易程度。 3.0.15 视觉作业:在工作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3.0.16 视觉环境:视野中除视觉作业以外的所有部分。 3.0.17 视野:当头和眼睛不动时,人眼能观察得到的空间范围。 3.0.18 光输出比:照明器输出的光与照明器内的灯泡(管)发射的总光通量之比。 3.0.19 发光效率(η):光源所发出的光通量(Φ)与该光源所消耗的电功率(P)之比(η=Φ/P)。单位:流[明]/ 瓦(1m/W)。 3.0.20 采光系数:室内水平面上一点,直接和间接接收天空的总照度与一个水平面完全无遮挡地曝露在同一 天空半球下所获得扩散光照度之比。 3.0.21 利用系数(U):工作面上接受的光通量与灯发射的额定光通量之比(U=Φs/Φ)。 3.0.22 维护系数:照明器使用一定时期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与该照明器新装时,在同样条件下产 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3.0.23 频闪效应:荧光灯及其他气体放电灯受交流电频率的影响, 使之发射出的光线产生相应频率变化的效 应。 3.0.24 室形指数:计算利用系数时用来表示房间几何特征代号,长度为L,宽度为b,高度为h,其室形指数为 Lb/h(L+b)。 3.0.25 空间等照度曲线:照明器的光强分布曲线与悬挂高度(h)和照射半径(d)的函数变化关系得出的Eh=f(hd) 曲线。 3.0.26 一般照明: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 3.0.27 局部照明:为满足某些部位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 3.0.28 混合照明: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 3.0.29 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3.0.30 事故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 3.0.31 标志照明:在建筑物内外,装设显示场所及设备用途的照明。 3.0.32 指示照明:在建筑物内外,指明场所及设备标志的照明。 3.0.33 疏散照明:它是事故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辩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 建筑物。 3.0.34 障碍照明:在建筑物内外装设的作为障碍标志用的照明。 3.0.35 诱导照明:在建筑物内外,指引工作人员工作和撤离现场, 行进路线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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