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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246-2006 化学监督导则

更新时间:2023-10-07 20:55:50 大小:1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化学监督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行业标准项目补充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 业 〔2003] 873号)的安排对标准 SD 246-1988《化学监督制度》进行修订的。 SD 248-1988《化学监督制度》是原水利电力部于 1988年 2月2日以 (88)水电电生字第 2号文 件颁布实施 的。十几年来,为电力工业 的安全生产与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 展,大容量、高参数、新技术设备的不断投入运行,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应用,对化学技术监督提出 新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电力体制的改革,原有的技术监督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因此有 必要对原有的 《化学监督制度》进行修订,并更名为 《化学监督导则》。 本标准与 SD 246-1988相比作了如下主要修订: — 根据电力体制的变化重新界定有关管理关系; — 根据机组容量、参数 的提高,增加 、修订 了部分监督项 目和指标; — 增加了氢气及发电机内冷水的监督内容; — 增加、修订 了部分监督报表; — 强化、细化了在线化学仪表监督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SD 246-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 B、附录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为资料性附 录 。 本标准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供电企业化学监督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监督项目和相关的技术管理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发电、供电企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 2536变压器油 GB/T 7252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GB/T7595 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 GB/T7596 电力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GB/T 7597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方法 GB/T 890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 11120 L-TSA 汽轮机油 GB/T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4541 电厂运行中汽轮机用矿物油维护管理导则GB/T 14542 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GB/T 17623 绝缘油中溶解气体组分含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法DLT 561-19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71 电厂用抗燃油验收、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导则DLT 59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677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DLT712 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 DLT747 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性能验收导则DLT 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DL/T801 大型发电机内冷却水质及系统技术要求DIT 838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DL/T855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889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912 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56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519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 3.1 化学监督是保证发电和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环保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因此,应采用适应电力生产发展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检测手段,掌握机组参数和设备状态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发电、供电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化学监督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通过对水、汽、气(氢气、六氟化硫等)、油及燃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气)质量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气)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机组运行的经济性. 3.3 本标准对发电、供电单位化学监督的工作内容、职责分工、技术管理、监督手段做出明确的规定。 3.4 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化学专业负责人应具备电厂化学的专业知识,发电、供电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上述人员的任职条件;相关人员应熟悉本导则,掌握与本专业(岗位)有关的规定。 4 职责分工 4.1 发电(集团)公司、电网公司职责 4.1.1 发电(集团)公司、电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的化学监督工作。 4.1.2发电(集团)公司、电网公司的生产部门负责化学监督的归口管理,应设有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 (或兼职),具体负责本公司的化学监督管理工作。 4.1.3发电(集团》公司、电网公司与所管辖的发电、供电单位形成化学监督网络,负责管理所管辖单位化学监督数据与异常情况的统计、分析与处理。 4.1.4 主管化学监督的领导及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与化学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及标准,并制定本公司化学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所管辖单位的化学监督情况,协调、落实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工作。 4.2 电力研究院(所)职责 4.2.1 电力试验(科学)研究院(所)接受委托或以合同方式承担发电(集团)公司、电网公司及其所管辖发电、供电单位的化学监督技术支持工作。 4.2.2 电力试验(科学)研究院(所)应设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在主管院(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专业部门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4.2.3 组织贯彻有关化学监督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化学监督工作。 4.2.4研究解决化学监督工作中的技术关键问题,参与与化学监督相关的重大设备改造、生产运行调整试验及新建或扩建机组的相关专业工作. 4.2.5 参加与化学监督相关的重大事故(异常)分析,协助查明原因并提出反事故措施。 4.2.6 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4.2.7 组织召开年度化学监督会议,并确定下年度化学监督工作重点。 4.2.8 负责化学监督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 4.3 发电、供电单位职责 4.3.1 发电、供电单位应设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明确化学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并形成由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组成的化学监督网,在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汽轮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环保、热控等专业的化学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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