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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1025-2012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资料介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功能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压力容器(所有部分)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 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3098.1-201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2-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
GB 3445 室内消火栓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 保护的设备
GB 3836.3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 3836.4 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452 室外消火栓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5100 钢质焊接气瓶
GB 51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部分)
GB/T 5169.5-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5部分:试验火焰 针焰试验方法 装置、确认试
验方法和导则
GB/T 5169.10-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0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灼热丝装
置和通用试验方法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5908 石油储罐阻火器
GB 6245-2006 消防泵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13347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 1419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16463 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
GB 16668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38-2005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18428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GB/T 20285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B 20286-200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 221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GB/T 23163-2008 铍铜合金工具类防爆性能试验方法
GB 25972-2010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T 26129 消防员接触式送受话器
GB 27898.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 27900 消防员呼救器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A 113 消火栓扳手
GA 12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GA 480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所有部分)
GA 494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GA 602 干粉灭火装置
GA 632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
GA/T 635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GA 863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GY/T 134 数字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JB/T 6441 压缩机用安全阀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锅发2000[250]号)
IMO A.658(16) 在救生设备上使用和装贴逆向反光材料的建议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产品 fire product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3.2
功能性要求 functional requirement
消防产品为满足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防护和避难逃生等功能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3.3
安全性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
为确保实现功能性要求,消防产品应具备的自身安全要求及其防护、运行、储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要求。
4 总则
4.1 消防产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
4.2 消防产品应具有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防护、避难、逃生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
4.3 消防产品除满足其自身安全要求外,不应具有引发火灾、增加火灾危害及其他危害的可能性,还
应具有确保实现消防产品功能性要求的防护、运行、储运、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或措施。
4.4 为验证消防产品的消防安全要求,应采用先进的试验方法和科学的验证手段。
4.5 消防产品应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标志,标志的内容、施加形式等应符合
相关规定。
4.6 消防产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不应与产品发生物理或化学作用从而影响产品或包装的质量。采用
包装容器的,容器应完整无损。消防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及标示产品的码放、
存贮、运输等要求。
4.7 属于国家专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产品,其包装、存贮、运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管理的规
定。
5 要求
5.1 火灾报警类产品
5.1.1 功能性要求
5.1.1.1 火灾报警类产品应具有火灾早期探测、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及控制信号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
火灾触发器件、火灾警报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等产品。
5.1.1.2 火灾触发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被监视区域的火灾参数达到其报警条件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b) 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5.1.1.3 火灾警报装置在接收到启动控制信号后应持续发出相应的警报信号。
5.1.1.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能在接收到报警信号 10 s 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 具有控制输出功能的产品应能按设计要求输出控制信号;
c) 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5.1.1.5 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能按设计要求控制受控设备启动或停止,并应能正确显示受控设备的状态;
b) 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部分文件列表
文件名 | 大小 |
GA_1025-2012_消防产品_消防安全要求.pdf | 34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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