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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T 8045-2015 渔船无线电通信设备修理 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

更新时间:2023-11-04 11:08:48 大小:1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无线电通信 下载积分:4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SCT 8045-2015 渔船无线电通信设备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 SC/T 8045—1994《渔船无线电通信设备修理、安装及词试技术要求》。与 SC/T 8045—1994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主收发信机改为规范的标准名称:中频/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并增加了部分内容(见 4.1、5.1.6.1.1994年版4.1,5.1.6.1);删除备用收发信机的内容(见 1994 年版 4.2.5.2.6.2);将超短波无线电话机改为规范的标准名称: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并对内容进行修订(见 4.2,5.2、6.2,1994 年版 4.3,5.3、6.3) 删除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的内容(见 1994 年版 4.4、5.4,6.4);重新修订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内容(见 4.3、5.3、6.3);增加渔船用调频无线电话(27.50 MHz~39.50 MHz)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见 4.4、 5.4,6.4);增加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见 4.5、 5.5,6.5);增加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见 4.6、5.6、6.6);增加渔船船载北斗终端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见 4.7、5.7、6.7);增加海事卫星 C船舶地球站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见 4.8,5.8、6.8);增加海事卫星 FB 船舶地球站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见 4.9.5.9、6.9);增加渔船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见 4.10.5.10、6.10);增加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B类设备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见 4.11,5.11、6.11);增加渔船 CDMA 手机的修理技术要求(见 4.12);增加航行警告接收机(NAVTEX)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见 4.13.5.12.6.12). 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渔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57)归口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船舶的中频/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应急无线 电示位标(EPIRB)、渔船用调频无线电话(27.50 MHz-39.50 MHz)、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Two-way VHF)无线电话、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渔船船载北斗终端、海事卫星C船舶地球站、海事卫星FB船舶地球站、渔船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B类终端设备、渔船CDMA手机、航行警告接收机(NAVTEX)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渔业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修理、安装及调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54 数据终端设备(DTE)和数据电路终接设备(DCE)之间的接口电路定义表 GB/T 9391 船用导航雷达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GB 15216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搜救雷达应答器(SATR)性能要求 GB/T 16982 国际海事卫星 C 船舶地球站技术要求 GB/T 18766 奈伏泰斯系统技术要求 GB/T 28925 信息技术 射频识别 2.45 GHz 空中接口协议 CB/T 3908 船舶电缆敷设工艺 CB/T 3909 船舶电气设备安装工艺 SC/T 6070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技术要求 SC/T 8145 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B类船载设备技术要求 ITU 无线电规則 附录15: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Radio Regulations Appendix 15:Distress and safety communication frequency of the Global Maritime Dis- tress and Safety System(GMDSS)] ITU无线电规則 附录17:水上移动业务高频频段内的频率和频道配置(Radio Regulations Ap- pendix 17:the channel and channel configuration of the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n high frequency band) ITU 无线电规则 附录18:VHF 水上移动频段内的发射频率表(Radio Regulations Appendix 18;launch frequency table in VHF maritime mobile band> IMO A.694(17)号决议 作为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组成部分的船载无线电设备和电子导航设备的一般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of ship born radio equipment forming part of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GMDSS)and for electronic navigational aids) C/S T.001 COSPAS-SARSAT 406 MHz遇险示位标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OSPAS-SAR- SAT 406 MHz Distress Beacons)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3.3 其他有关电气设备的安装技术要求,应按 CB/T 3909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电缆的敷设应按 CB/T 3908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5 对整机的机体接插件、紧固件、电器元件、连接电缆及机械传动部分应满足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3.6 对整机的性能进行全面测试,应达到说明书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3.7 在设备修理、安装及调试过程中,不应影响正常的安全通信,防止产生误报警,所有设备的故障、维修及调试情况均应详细记录在无线电日志中,以备查阅。 3.8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船舶,在实施设备修理、安装及调试和使用液化气烙铁前,应征得船上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实施和使用。 3.9 修理渔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在维修、安装及调试过程中应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3.10经修理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在提交检验和移交时,承修部门应提供“修复证明书”,证明书中应列出修理内容、仪器设备经测试已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航行效用试验情况。 3.11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航行效用试验中,应遵循以下技术管理要求;a)船舶一切无线电发信设备的试验与测试,应尽可能避免在遇险频率、公用呼叫频率和当地岸台专用频道上进行试验和发射,并应避免干扰正进行中的通信;b)船舶停泊期间,发信设备的测试应严格遵守当地港口的有关规定;e)进行发信机试验与测试时,应使用假天线,并将输出功率减至最低挡;d)当有必要发送试验或者调整信号时,这种信号不应超过 10 s e)非专业人员不得对遇险功能进行试验。 4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修理 4.1 中频/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 4.1.1 中频/高频(MF/HF)无线电发射装置 4.1.1.1 用面板公用电表检查各挡电压、电流及电平值,应基本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4.1.1.2 应能使用话音和 DSC、NBDP进行呼叫和通信,各项工作模式在相应的频率上能正常工作。 4.1.1.3 频道转换时,在规定的捕捉时间内应锁定在正确的频率上。在任何情况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 15 s.设备在进行频道转换时应不能发射。 4.1.1.4 功率管在全功率工作时间的阴流(或屏流)应基本符合说明书规定数值, 4.1.1.5 面板上各开关、按键、旋钮应操作灵活,功能正常。 4.1.1.6 机内温升正常,无高压打火等现象。 4.1.1.7 显示屏上的文字、字母、符号应清晰可辨。 4.1.1.8 检查“修复证明书”中所记录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该设备出厂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指标。 4.1.2 中频/高频(MF/HF)无线电接收装置 4.1.2.1 电源部分的输入和输出电压应符合该机规定的数值。 4.1.2.2 各开关、按键、旋钮应操作灵活,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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