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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3013.1-2008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 第1部分:地面设备安全管理规则

更新时间:2023-10-28 09:36:32 大小:304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民用航空器 下载积分:3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MHT3013.1-2008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 第1部分:地面设备安全管理规则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 职业安全健康》分为以下九个部分: 第1部分:地面设备安全管理规则;第 2 部分:用电安全管理规则;第3部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第 4 部分:地面气瓶安全管理规则;第5部分: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则 第 6 部分:煤接与切割安全管理规则; ——第 7 部分:职业卫生管理规则;第8部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管理规则; -第9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则,本部分为 MH/T 3013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 3145.92-2001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第4单元:劳动安全卫生 第92部分:地面设备安全管理规则》 本部分与 MH 3145.92—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GB 12265.3《机械安全 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更新了GB/T 8196《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的标准号及名称,删除了GB 8197《防护屏安全要求》;术语和定义中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修改了“安全装置”的定义;新增“地面设备”的术语及范围;将“国家或所在地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可”修改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将原“劳动安全卫生”修改为“职业安全卫生”;将原“劳动安全主管部门”修改为“职业安全健康主管部门”将“国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统一改为“国家规定”;删除了原附录 A 和附录 B. MH/T 3013 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的名称: MH/T 30104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MH/T 30124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维修设施》; -MH/T 30134民用航空器维修 职业安全健康》---MH/T 30144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范围 MH/T 3013 的本部分规定了航空器维修地面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对地面维修设备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H/T 301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12265.3 机械安全 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 3013的本部分。 3,1安全性 safety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能力。 3.2可靠性 reliability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功能的能力。 3.3安全防护措施 safety protective measures为防止操作者工作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防护手段的总称。 3.4危险区域 dangerous area易发生事故或损害健康的机械内部或(和)周围某一特定空间。 4规则 4.1设置 4.1.1 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应适宜工作场所条件、生产劳动特点、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并布局合理。 4.1.2 应对机械设备上裸露的具有机械伤害危险的各种运动部件设置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 4.1.2.1 防护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一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便于安装和维修更换,并与设备匹配;在给定使用寿命内,确保有足够强度、刚性、稳定性、耐腐蚀性、耐冲击性和抗疲劳性;应符合GB/T 8196的规定。 4.1,2.2 安全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装置应灵敏、准确;紧急停车开关能保证瞬时动作时,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开关应与制动器连锁;机械设备上的限载、限位、报警、温控、泄压、溢流、排污、制动等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校验和维护,不应带故障投入使用。 4.1.3 机械设备周围应留有工作者从事生产活动的安全距离。 4.1.3.1 机械设备外缘与墙壁或其他固定物之间,无工作地时,间距应不小于0.5m,有工作地时应不小于 1.2 m 4.1.3.2 机械设备之间,无工作地时,间距应不小于 0.8 m;其中一台有工作地,又有行人定期通行时,间距应不小于 1.2m;两台相对面均有工作地时,间距应不小于 1.5 m;两台相对面均有工作地,又有行人通行时,间距应不小于 1.8m, 4.1.3.3 车间内人行通道应不小于 1.0 m,电瓶车单行通道应不小于 1.8m,电瓶车对开通道应不小于3.0m,叉车或汽车开进车间,其通道应不小于3.5 m. 4.1.4 设备设置或改造时,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12265.3的规定。 4.1.5 2 m(含)以上具有坠落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水久性或临时性便于使用和维修的上下扶梯、工作平台、鞍桥以及相应护栏、护网、系挂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并应满足如下要求;a)具有足够的强度、刚性和稳定性。平台地板、伸缩踏板、悬臂踏板、扶梯踏步等,在额定载荷下不应发生振颜和超过设计挠度,并具有防滑、防跌、防刺伤、防坠落及防止与其他运动部件谐振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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