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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J33-1988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更新时间:2023-11-28 06:04:18 大小:327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广播电视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GYJ33-1988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在运行中的安全,在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台”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广播电视建筑的危害,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广播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标准,是依照国家防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工程建筑的特殊功能和技术要求制订的。 第1.0.3条 本标准适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广播电视中心;中波、短波广播发射 台;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有塔楼建筑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收音台和微波站;广播电视地球站等技术性主要建筑物。 第1.0.4条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第2.0.1条 根据广播电视工程建筑的规模和服务范围大小划分为四级: 一、中央级;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三、市(含省辖市、地区、盘、州)级;四、县、旗级。 第2.0.2条 广播电视建筑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应符合表2.0.2的 规定。 注:高度超过24m和低于24m的建筑分类,应参照《商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建就分类执行。 第2.0.3条 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三章 广播电视中心 第一节一建筑、结构 第3.1.1条 标称面积在400m*及400m*以下的演播室、录音室的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构件。标称面积超过400m"时可采用金属承重构件,但必须加防火保护层,使其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3.1.2条演播室、录音室最多工作人数超过30人时,应设两个门;最多工作人数不超过30 人时,可设一个门。 第3.1.3条 演播室、录音室门的数量和净宽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第3.1.5条 演播室的灯榭架、中间天桥等应采用金属材料,人行检修通进应采用非器第3.1.6条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贴邻处的墙体应为防火墙。裙房与高层贴邻处屋 顶的水平距离在4以内应无天窗,且裙房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与裙房屋顶贴邻处的高层建筑可设采光窗。第二节 电气安装 第8.2.1条 泊浸电力变压器一般应设在裙房专用的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应布量在底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在外墙上开门。二层有其他房间时,变压器室外门、窗的上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室通向主建筑的检查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采用干式变压器时,变压器室的布置不受上述限制。 变压器室的其他防火要求应按现行电力设计规范执行。 第3.2.2条 建筑物内所有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电线路应设金属套管、金属线横或设在金属梯架上。 二、机房内设备的电源线、控制线,可安装在电缆沟或电缆吊架上。 三、穿越防火滴、插音室、录音室和演播室以及其他重要的技术房间隔墙的电缆性(沟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堵实。 四、播出节目用的演播室和标称面积在400m*及400m*以上制作节目用演播室,室内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其他经过阻燃处理的电缆。其它演播室、录貴室、播音室内用的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或经过阻燃处理的电缆。 五、演播室灯光设备,应单独设供电回路。第3.2.3条 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 一、标称面积在150m*及150m2以上的录音室、演播室二、标称面积在120m*及120m*以上的演播室;三、上述房间的疏散走道、楼梯问、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 第8.2.4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应设双画路供电。 第三节 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 第3.3.1条 标称面积在160m*以上的演播室和标称面积在200m*以上的读音室,宜设独立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第8.3.2条 穿越防火墙、隔音双层填的通风管道交接处;集中空气调节机房主风 管与防火墙交接处应设防火阀。防火阀应安装于气流进入一侧。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主风管的防火阀应与自动报警设备及通风机联锁。主风管穿越沉降缝处时应在其两侧设防火脚。 第3.3.3条 一类建筑标称面积在400m*及400m*以上的演播室、音乐厅和广播 电视 腾场,应设机械排烟系统,400m*以下的上述房间,如设有排气系统,且可利用作为排烟时,应按排烟的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设计。 第3.3.4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消声器和保混隔热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四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8.4.1条 广播电视中心应设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原则应遵守现行国家防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4.2条 设有雨淋噴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并应设有室内消火栓。不设雨淋噴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应在其声闸外10m内设室内消火栓,其充实水柱应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第3.4.3条 一类建筑,建筑面积在120m*及120m*以上的录音胶带库房、录像带库房、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电子计算机房利重要的资料档案库,宜设固定式卤代烧灭火设备。二类建筑的上述部位,如设固定式灭火设备有困难时,可设移动式卤代烷灭火器。 播出机房、微波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控制室、配电室、空气调节机房等技术房间及可燃物较多,且不能用水扑救的房间,应设移动式卤代烧灭火器。 第3.4.4条 下列部位应设固定喷水灭火设备:一、标称面积在400m*及400m*以上的一类建筑的演播室,应设手动控制的雨淋喷水 灭火系统。没有消防贮水池和两路供电的消防水泵时,雨淋阀可按气压罐稳压设计。 二、一类建筑标称面积在200m*及200m*以上的進具室、布景库、可燃物品库和建筑面积在100m*及100m*以上的服装库,应设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出:①没有雨沸喷水灭火系统的滴楼室,应读有专用的排水系统。 图当一室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雨需分区时,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额色绘出雨称分区的平面君。 第3.4.5条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建筑的办公室(不能用水扑救的房间除外)、走进、公共用房,应设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不能用水外教的房间应设火灾自动探警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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