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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6258-2010 废弃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
资料介绍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提供、回收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与处理、残余物质处理、处理结果评估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通信产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毒有害残余物质 residual hazardous substance回收处理过程中,由于经济或技术原因无法被再利用的,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物质。
4 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提供
4.1 有毒有害物质的范围
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及生产企业认为有必要进行提供的有毒有害物质。
4.2 有毒有害物质信息的提供方式
企业提供有毒有害物质信息的可选方式包括:
在产品或说明书中提供;公司网站公布;生产企业主动向回收处理企业提供;回收处理企业向生产企业提出要求。
4.3 提供的有毒有害物质信息的内容
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内容应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元件或部件的位置;在可行时提供安全拆解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元件或部件的建议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议处理方法。
5 通信产品回收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与处理
5.2 物理拆解
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式对废通信产品进行拆解,把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分分离出来,以便于后续处理。拆解过程应注意:
拆解设施应放置在能防止液体渗漏的地面上,该地面应能防止水及油类等液态物质的混入或渗人;拆卸下来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元器件及装置严禁丢弃;对需要特别安全处置的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其特性进行拆解;所有液体(包括润滑油)应预先取出,并单独盛放;下述元(器)件、零(部)件应尽可能单独拆除,分类收集:显示器中的阴极射线管(CRT)、液品显示屏(LCD)及气体放电灯泡、表面积大于 10 cm*的印刷线路板
部分文件列表
文件名 | 大小 |
GBT26258-2010_废弃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pdf | 97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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