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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_T 1662-2019 法庭科学 硅藻检验技术规范 微波消解-真空抽滤-显微镜法

更新时间:2024-01-29 06:41:58 大小:582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法庭科学 下载积分:8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GA_T 1662-2019 法庭科学 硅藻检验技术规范 微波消解-真空抽滤-显微镜法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6)归口。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硅藻检验的微波消解-真空抽滤-显微镜法。 本标准适用于法医学尸体器官组织及水样中硅藻的定性定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26814-2011 微波消解装置 GA/T 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8-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JJG 550-1988 扫描电子显微镜试行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硅藻 diatom 一种水生单细胞植物,大小一般在1μm~500μm之间。 4 方法原理 本方法利用硅藻细胞壁硅质具有耐强酸的特性,采用微波消解去除有机质,真空抽滤富集硅藻,光 学显微镜(以下简称为光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以下简称为扫描电镜)分析硅藻种类和含量。 5 实验室条件 5.1 检材提取室(或解剖室) 5.1.1 设备 5.1.1.1 基本设备 符合GA/T 147-1996中附录A的要求。 5.1.1.2 自来水过滤装置 自来水出口应加装滤膜孔径小于1μm的过滤装置。 5.1.2 实验耗材 5.1.2.1 器械 符合GA/T 147-1996中附录B的要求。 5.1.2.2 器皿 包括: a) 塑料试管; b) 塑料瓶; c) 塑料盒。 5.1.2.3 其它耗材 包括: a) 醋酸纤维滤膜:孔径 0.45μm; b) 载玻片; c) 胶带; d) 塑料吸管; e) 塑料袋; f) 毛刷。 5.1.3 试剂 甲醛(分析纯)。 5.2 硅藻检验室 5.2.1 仪器及设备 5.2.1.1 通风橱 通风橱应以耐酸、耐碱材料建造。 5.2.1.2 自来水过滤装置 见5.1.1.2。 5.2.1.3 微波消解仪 符合GB/T 26814-2011的要求。 5.2.1.4 真空抽滤装置 与消解液接触的部件用耐酸材料制造,满足多通道抽滤,各通道间压力均匀,可调压力范围为 –60KPa~–10KPa;滤杯安装拆卸方便,抽滤区域直径为14mm~20mm。 5.2.1.5 显微镜 5.2.1.5.1 光镜 配40倍和100倍物镜。 5.2.1.5.2 扫描电镜 配真空镀膜设备,符合JJG 550-1988 第2章规定的要求,且能在不同放大倍数条件下将样品抽滤区 域分为若干个视场,通过手动或自动方式拍摄每个视场图像。 5.2.1.6 电热板 可调节温度,最高加热温度不小于100℃。 5.2.2 量器具 包括: a) 分析天平:感量 0.01g; b) 量筒; c) 移液器。 5.2.3 实验耗材 5.2.3.1 器械 包括: a) 手术剪; b) 镊子; c) 手术刀; d) 骨锯; e) 骨刮匙。 5.2.3.2 器皿 包括: a) 塑料试管; b) 塑料瓶; c) 塑料盒; d) 塑料杯。 5.2.3.3 其它耗材 包括: a) 塑料吸管; b) 塑料袋; c) 醋酸纤维滤膜:孔径 0.45μm; d) 醋酸纤维膜滤杯:装有孔径 0.45μm 的醋酸纤维滤膜的滤杯; e) 尼龙滤膜:孔径 0.45μm; f) 尼龙膜滤杯:装有孔径 0.45μm 的尼龙滤膜的滤杯; g) 载玻片与盖玻片; h) 胶带; i) 扫描电镜样品座; j) 碳导电胶带。 5.2.4 纯水和试剂 5.2.4.1 纯水 不低于GB/T 6682-2008规定的二级水。 5.2.4.2 试剂 包括: a) 硝酸(分析纯); b) 30%过氧化氢溶液(分析纯); c) 氢氟酸(分析纯); d) 无水乙醇(分析纯); e) 乙酸-丁香酚混合试剂:乙酸(分析纯)和丁香酚(分析纯)按体积比 7:3 混合的溶液; f) 2mol/L 氢氧化钠溶液:用氢氧化钠(分析纯)和纯水配制。 6 检材提取和保存 6.1 注意事项 包括: a) 检材提取室应定期制备控制样品,控制样品制备方法和要求见附录 A; b) 控制样品制备、检材提取所使用 5.1.2 中的实验耗材均为一次性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c) 解剖前,使用经 5.1.1.2 过滤后的水冲洗尸体表面。 6.2 器官组织的提取和保存 6.2.1 胸、腹腔未开放尸体器官组织的提取和保存 6.2.1.1 提取部位和顺序 依次提取肝、肾、肺,必要时,再提取股骨等其它器官组织。 6.2.1.2 提取方法 各器官组织的提取方法如下: a) 肝脏:提取含有包膜的肝脏组织约 100g; b) 肾脏:提取一侧肾脏,尽量保持包膜完整; c) 肺脏:提取肺脏边缘组织约 100g; d) 骨骼:提取股骨 1 根,如股骨缺则提取胫骨,如胫骨缺则提取肱骨; e) 其它器官组织:按 GA/T 148-1996 规定的方法提取其它器官组织。 6.2.1.3 器官组织的保存 提取的器官组织分别装入合适的容器中,不加任何防腐剂,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冷冻保存。 6.2.2 胸、腹腔开放尸体器官组织的提取和保存 6.2.2.1 提取部位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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