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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73-95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资料介绍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在 35~220kV 的国产油浸电力变压器、6kV 及以上厂用变压器 和同类设备,如消弧线圈、调压变压器、静补装置变压器、并(串)联电抗器等。 对国外进口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及同类设备可参照本导则并按制造 厂的规定执行。 1.2 本导则适用于变压器标准项目大、小修和临时检修。不包括更换绕组和铁芯等非标准 项目的检修。 1.3 变压器及同类设备需贯彻以预防为主,计划检修和诊断检修相结合的方针,做到应修 必修、修必修好、讲究实效。 1.4 有载分接开关检修,按部颁 DL/T574—95《有载分接开关运行维修导则》执行。 1.5 各网、省局可根据本导则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 2 引用标准 GB1094.1~1094.5—85 电力变压器 GB6451.1~6451.5—86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7251—87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GBJ148—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7665—87 变压器油 DL/T572—95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574—95 有载分接开关运行维修导则 3 检修周期及检修项目 3.1 检修周期 3.1.1 大修周期 3.1.1.1 一般在投入运行后的 5 年内和以后每间隔 10 年大修 1 次。 3.1.1.2 箱沿焊接的全密封变压器或制造厂另有规定者,若经过试验与检查并结合运行情 况,判定有内部故障或本体严重渗漏油时,才进行大修。 3.1.1.3 在电力系统中运行的主变压器当承受出口短路后,经综合诊断分析,可考虑提前大 修。 3.1.1.4 运行中的变压器,当发现异常状况或经试验判明有内部故障时,应提前进行大修; 运行正常的变压器经综合诊断分析良好,总工程师批准,可适当延长大修周期。 3.1.2 小修周期 3.1.2.1 一般每年 1 次; 3.1.2.2 安装在 2~3 级污秽地区的变压器,其小修周期应在现场规程中予以规定。 3.1.3 附属装置的检修周期 3.1.3.1 保护装置和测温装置的校验,应根据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部分文件列表
文件名 | 大小 |
DLT573-95_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pdf | 675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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