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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374-2008 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12 13:21:18 大小:545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火力发电厂 下载积分:4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文)的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原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85水电电规设字第 71 号文)废止。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2.0.1 为了在发电厂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发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0.2 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查发电厂初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2.0.3 初步可行性研究是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可研报告。 2.0.4 初可研报告编制完成 3年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并编制补充初可研报告。 2.0.5 已批准的中长期电力发展规划及政府主管部门、电网公司或项目单位的委托是编制初可研报告的依据。 2.0.6 经审查后的初可研报告是编制近期电力发展规划、热电联产规划、煤矸石发电利用规划以及确定投资方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 2.0.7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初可研报告编制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并负责将参加设计单位和外委单项研究报告等文件的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的适应性经确认后归纳到刃可研报告中。 2.0.8 编制初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单位应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应的协议或承诺文件(详见本标准 4 附图与附件),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工作。 2.0.9 初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 2 进行踏勘调研、收集资料,有必要时进行少量的勘测和试验工作,对可能造成厂址颠覆性因素进行论证,初步落实建厂的外部条件。 3 新建工程应对多个厂址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择优推荐出两个或以上可能建厂的厂址方案作为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厂址方案。 4 提出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规模及机组选型的建议。 5 提出初步投资估算、经济效益与风险分析。 2.0.10 初可研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总报告及铁路(码头)、水文气象、岩土工程、燃料来源、电厂水源、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和热电联产规划等专题报告编制出版。总报告说明书章节按第 3章要求编写,并应有附件和附图,专题报告应有必要的附图。 2.0.11 初可研报告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经授权的电网公司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组织审查,也可由上述单位联合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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