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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157-2002 电力系统调度通信交换网设计技术规程

更新时间:2023-10-10 21:02:59 大小:519K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电力系统通信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 《关于下达 2001 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 「2001] 44 号文)的安排制定的。 为了统一设计技术标准,保证电力系统调度通信交换网设计 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优质经济运行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网路结构、传输性能要求、业务种 类、编号方案、中继方式、信号方式和接口、交换设备的选型要 求和容量配置等,并对这些内容提出了系统的、明确的技术规定 和要求。本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电力系统调度通信交换网技术 体制的统一,有助于全网运行的安全和可靠性。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 口。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调度通信交换网组网设计的基本要 求、网路的构成、功能要求、路由的设置、编号方案、信号方式 和接口、交换网的传输性能要求、交换设备的选型要求和容量配 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网新建及改、扩建调度通信交换 网组网设计。地区电网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 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 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性。 GB 3376-1982 电话自动交换网带内单频脉冲线路信号方 式 GB 3377-1982 电话自动交换网多频记发器信号方式 GB 3378-1982 电话自动交换网用户信号方式 GB/1' 7255-1998 单边带电力载波机 GB/I' 7437-1987 公用模拟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传输性能 指标 GB/I 15542-1995 数字程控自动电话交换机技术要求 ITU-T建议 Q.400系列 R2记发器信号 3.0.1 设计应以电力系统发展规划和电网通信系统设计为依 据,交换网的建设应根据电网调度的需要和可能分期分批地进 行。设备容量应以近期为主,并适当留有远期发展的扩容余量。 3.0.2 交换网的网路拓扑规则应以保证电力调度通信安全、可 靠、灵活和高效运行为主,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网路造价和减少运 行维护成本 3.0.3 设计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及有关国际建 议标准 (ITU)的商用化设备 ,未经鉴定合格的产品不应在工程 中采用。 3.0.4 为了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在网路设计时应考 虑将行政通信交换网兼作调度通信交换网的备用。 4.1.1 交换网路应按主网和区域网两种等级来建立。网路的交 换节点分为不同调度级别的交换中心及其相关的汇接交换站两种 类型。主网级交换节点由网、省调交换中心及所辖范围的汇接交 换站组成;区域网级交换节点由省调交换中心、省网内重要地调 交换中心及所辖范围的汇接交换站组成。 4.1.2 按调度隶属关系和电网调度通信规划的划片分区,统筹 安排组建主网级调度通信交换网和区域网级调度通信交换网。 4.1.3 各交换节点应按其在网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其覆盖调度 点的范围,并采用分级汇接方式,参加相应级别的交换网组网, 形成一个多级调度综合利用的复合型网路结构。 4.1.4 交换中心的设置 1 在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设置主网交换中心。 2 根据组网需要可设置区域交换中心。 4.1.5 汇接交换站的设置 1 主网汇接交换站:除了交换中心以外,应在主网的 “通 信枢纽点”设置汇接交换站。 2 区域网汇接交换站:为保证对所辖调度点的有效覆盖, 可在区域网的 “通信枢纽点”设置汇接交换站。 4.2 网 路 拓 扑 4.2.1 网路拓扑规则应以调度通信话务量小而可靠性与可用性 高为原则,根据调度隶属关系和通信网路的布局来组建和优化网 路的拓扑结构。其拓扑规则是 4.2.2 为了网路的可靠运行,应在相关的每一对交换节点间通 过两个独立的传输电路相互连接。 4.3 路由设置和路由选择 4.3.1 路由设置应遵循 “N一1" (N>2)的安全性原则,即 网内任一交换节点应至少与另两个交换节点建立局间中继路由。 4.3.2 上一级与下一级交换中心之间应由两条独立的传输电路 建立直达路由。至少设置 2条中继线。 4.3.3 省级及以上交换中心与其汇接交换站之间应至少由两条 独立的传输电路建立直达路由。至少设置2条中继线。 4.3.4 相邻的同级交换中心间可经两条独立的传输电路建立路 由。设置 2--3条中继线。 4.3.5 相邻汇接交换站间可经两条独立的传输电路建立路由。 设置 2-3条中继线。 4.3.6 对于没有两条独立传输电路条件的相邻交换节点间可设 置 1-2条中继线。 4.3.7 对于有调度关系的每一对起始和目的地的交换节点,可 供选择的中继路由的总数量不宜超过 3个 4.3.8 对于省级及以上交换中心的第一路由和第一迁回路由, 其全程路由的串接电路段数应不超过三段,即中间节点的数量不 应超过 2个。全程为光纤或微波电路与电力线载波电路混合等的 路由,其电力线载波电路限制为一段;全程均为电力线载波电路 的路由,其串接段数不应超过两段,即中间节点的数量不应超过 1个。对于其他迁回路由本规定暂不作限制。对于区域交换中心 的全程路由的串接电路段数可适当放宽。 不允许由原呼出电路群返回本交换点,也不允许经多次迂回转接 再返回本交换节点或中间转接交换节点。 4.3.11 对于调度和专业管理业务需要以外的其他 “横向”呼 叫,在路由设置时应加以限制。 4.3.12 路由选择的顺序为: 1 先直达路由 (或第一路由),后迁回路由。 2 先光纤、微波路由,后电力线载波路由。 3 先中间节点少的路由,后中间节点多的路由。 4.3.13 路由方向的编号安排应有规律性,编号方案既要考虑 到近期的安排又要留有一定的远期发展余地。 4.3.14 相关交换中心、汇接交换站可以互放用户号。 4.3.15 行政通信交换网应兼作调度通信交换网的备用,原则 上调度通信交换网可以进人行政通信交换网,而行政通信交换网 不允许进人调度通信交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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