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星级:
  • 1
  • 2
  • 3
  • 4
  • 5

DLT5047-19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更新时间:2023-12-23 20:01:38 大小:2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dlt5047电力建设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DLT5047-19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 - 88)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电 力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为了确 保对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稳发、满发”运行的要求,适应大机组、新设备施工的需 要,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作了较大的改动,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 审定。 本规范所采用或引用的有关国标、行标、文件等均为 1996 年 1 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 准和文件。新增标准 36 篇,更换新标准 14 篇,取消原规范附录十六中序号 26 标准 1 篇。由 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及本规范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如高强度螺栓连接,油罐安装,焊接工 艺、质量,管道安装,泵类安装,整套启动试运,化学清洗,安全阀调整,蒸汽冲洗等。 由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本规范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其中“ 3 受热 面”中增加了“ 3.5 循环泵”新增条款 10 条,在“ 5 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中增加 了“ 5.5 烟气脱硫装置”新增条款 20 条,在“ 7.3 磨煤机”中增加了“ 7.3.5MPS(ZGM)中 速磨煤机”新增分条款 10 条,并新增附录 6 个,修改及更新附录 4 个,取消原附录 1 个。 本规范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批准,并于 1996 年 1 月 4 日以电技[1996]6 号文发布,编 号为 DL/T5047 - 95,自 199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规范 SDJ - 88 同时废止。 1.1.1 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65~2100t/h,主蒸汽压力为3.82~25MPa,主蒸汽温度为450~ 550 ℃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 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 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1.1.2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除本规范外,有关管道、焊接、 泵类、热工测量仪表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1.1.2.1 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 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 - 94); 1.1.2.2 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 电厂焊接篇)》(DL5007 一 9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该项工作并经 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1.1.2.3 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5011 - 92); 1.1.2.4 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篇)》(SDJ279 — 90); 1.1.2.5 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 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58 — 81); 1.1.2.6 锅炉电梯、起重设备等机械设备安装应参照《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四)、(五)、(六)》[TJ231 — 75(一)、 TJ231 — 78(四)、 TJ231 — 78(五)及 TJ231 — 78(六)]及《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10 — 88)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7 锅炉钢结构及附属机械、设备的钢结构,若采用焊接及铆钉连接时,应参照《钢结 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 — 83)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 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1.1.4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 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1.1.5 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 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及防火等规定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80)电技字第 26 号]、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 5 号]的规定。 1.1.6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 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 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1.1.7 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 制造质量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 号]或原水 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 — 85)的规定后,方准施工。 1.1.8 安装设备和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按本规范规定应进行检验鉴定,经现场检验合 格后,方准使用。 1.1.9 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 括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部分文件列表

文件名 大小
DLT5047-1995_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_锅炉机组篇.pdf 2M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