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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GJ 56-1995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04 20:42:03 大小:2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照明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1总

1.0.1 本规定根据电力工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结合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而制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燃煤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照明设计(以下简称照明设计)。

1.0.3 照明设计应贯彻安全、先进、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

(2)限制眩光;

(3)供电安全可靠;

(4)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5)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6)积极慎重地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设备。

1.0.4 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照明方式与种类

2.1 照明方式

2.1.1 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可分为下列方式:

(1)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2)当受生产技术条件限制、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3)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2.1.2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地点可参照表 2.1.2 的规定。

2.1.3 对下列工作场所,可设置一般照明:锅炉汽包压力表,引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锅炉底部除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

油罐油位计,给水泵轴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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