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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GJ159.1-2001 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01 05:51:32 大小:194K 上传用户:xuzhen1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电力工程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DLGJ159.1-2001 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 本规定提出了电力勘测设计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步骤及工作内容,适用 于国内常规的单机容量为 50MW—600MW 机组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简称“发电工 程),220kV~500kV 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工程(简称“送电工程”)和变电所工 程(简称“变电工程”),以及调度通信工程。其他容量、型式机组的发电工 程,其他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对于利用外资或国外投资等特殊电力工程项目,除参照本规定执行外,还 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工程的阶段划分、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予以调整。 2 总 则 2.0.1 电力勘测设计是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的重要阶段。电力勘测设计文件是电 力工程建设立项、施工和生产的主要依据。为了使电力工程各阶段勘测设计工作 遵循科学程序,确保勘测设计满足施工生产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2.0.2 发电工程勘测设计的全过程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 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工地服务)、竣工图和设计回访总结七个阶段。 2.0.3 330kV 及以上送变电工程、220kV 枢纽变电工程及跨网省的送变电工程 勘测设计的全过程可划分为可行性研究(500kV 和重要的 330kV 送变电工程在可 行性研究之前应有规划选所、线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工 地服务)、竣工图和设计回访总结六个阶段;一般的 220kV 送变电工程勘测设计 全过程可划分为初步设计(难度较大的送变电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应有专题报 告,利用外资的送变电工程应有标书编制原则的专题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 配合(工地服务)、竣工图和设计回访总结五个阶段。 2.0.4 本规定对勘测设计全过程各阶段构主要工作步骤做出基本规定,执行时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相应的阶段。 2.0.5 在进行专业间联系配合、图纸会签、成品校审、成品质量评定及立卷归 档时,应执行现行的《电力勘测设计专业间联系配合制度》、《电力勘测设计成品 校审制度》、《电力设计图纸会签制度》、《电力勘测成品质量评定办法》、《电力 设计成品质量评定办法》及《电力勘测设计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等有关 规定。 3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3.0.1 新建的发电工程项目应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500 kV 和重要的 330kV 送变电工程项目应编制规划选所、线报告。 3.0.2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应在几个地区或指定地区分别调查可能建厂(所) 的条件,择优推荐出建厂(所)地区的顺序及可能建厂的厂(所)址与规模,提 出下阶段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建厂(所)地区和厂(所)址。 3.0.3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步骤应包括:接受任务、准备工作、踏勘调 研、综合研究、编制文件、出版文件、报上级审批、立卷归档。 3.0.4 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任务的要求, 了解建厂(所)的范围、发电厂(变电所)的本期容量和规划容量、性质与特点; 3.0.5 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组成设计项目组,由设计单位指定设计总工程师(简称设总),由设总与 有关处(室)商定参加工作人员及各级技术负责人; 2 设总负责组织编制准备工作及现场踏勘工作大纲; 3 准备工作及现场踏勘工作大纲经各级技术负责人、设总签署后,报总工批 准,然后各专业分别进行工作。 3.0.6 踏勘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项目法人为主,组织电力、 燃料、铁道、交通、水利、城市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选厂(所) 工作组,设计单位参加其中工作,并任工作组副组长; 2 到达选厂(所)地区后,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计划和提出要求.并 取得支持; 3 应收集、核实有关建厂(所)条件和各项资料; 4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拟订几个厂(所)址方案和现场踏勘 范围; 5 进行现场踏勘,进一步收集资料,落实建厂(所)条件; 6 发电工程按《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取得有关部 门对各种建厂条件的同意或意向性文件。 3.0.7 综合研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将收集到的原始资料和现场踏勘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处理; 2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推荐两个及以上的厂(所)址进入可研;初步落实建 厂(所)外部条件;对电厂(变电所)规划容量提出建议;根据厂(所)址条件 及轮廓进度,通过分析提出投资框算; 利用外资工程,还应说明利用外汇额度与性质,并纳入投资框算; 3 重点研究工程总体规划设想,取水及排水、除灰及灰场、燃料运输等工程 设想的初步可行性,并作为各方案的技术和经济比较的基础,择优推荐出两个或 两个以上建厂(所)地区的顺序及可能建厂(所)的厂(所)址与规模; 4 设计单位的院长或总工应到现场检查工作,组织检查方案优化情况,确定 推荐方案; 5 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政府领导主持汇报会议,邀请当地有 关单位参加,听取有关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汇报和推荐意见,协调解决各部门意 见及必要的建厂(所)条件等,应编写会议纪要,作为附件列入初步可行性研究 报告中。 3.0.8 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现场踏勘和现场初步方案研究的基础上,由设总负责编写初步可行性 研究项目设计计划,经院的工程、计划和技术质量处(室)签署后,报主管总工 审批; 2 发电工程应按《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及《火 电厂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勘测工作内容深度规定》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送 变电工程编制规划选所报告,按 20.5 有关规定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 所(线)报告进行校审、质量评定和签署。 3.0.9 出版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3.0.10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0.11 初可报告经审查后,可以作为编报项目建议书、指导可研阶段工作及 编制中长期规划与系统设计的依据。 3.0.12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的规划容量内进行扩建的工程,可直接进入可研阶 段;超过规划容量进行扩建时,应进行扩建容量鉴定,其内容应包括进行总体规 划,初步落实扩建外部条件,对电厂最终容量提出建议,通过分析提出投资框算。 扩建鉴定的审查程序与初可相同。 3.0.13 应按 2 0 5 有关规定将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形成的成品文件和原始文 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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