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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GJ118-1997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11 13:23:40 大小:2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火力发电厂 下载积分:3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1总则 1.0.1 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适应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及满足限额设计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各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均应遵照执行。 1.0.3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发电厂新建或扩、改建工程项目,小幽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执行。 1.0.4 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商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电厂新建或扩、改建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委托有能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 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三年尚未批复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重新提出可研报告。 2.0.2 编制可研报告,应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建工程鉴定报告作为基础,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计成果,未超过批准的规划容量进行扩建的工程,可直接编制可研报告。 2.0.3 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上报和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编制可研报告的依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均应执行,如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及时报请国家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2.0.4 批准的可研报告是计划部门编制和审批可研报告书的依据,国家批准的可研报告书的投资估算(静态价)是限额设计的额度。 2.0.5 编制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法人(或筹备组)应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或承诺文件,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必须准确、齐全。设计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或筹备组>把好关,当好参谋。 2.0.6 当有多个电力(勘测)设计院参加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应对其它各协作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对接受工程外委项目的各设计和测试单位的资质提出意见;并负责将各外委单项可研报告或试验研究报告等的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经确认后归纳到发电厂可研报告中, 2.0.7 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拟建厂址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新建工程应有两个及以上的厂址。 2 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渊和试验工作,落实建厂外部条件。 3.煤、灰、水、路、接入系统、环境保护、地基处理等应有方案比较,国产机组主厂房内原则上采用已审定的参考设计。 4 为给主机招标创造条件,应对其主要技术条件进行论证。 5 利用外资并采用国际招标的工程,应提出标书技术条件和供货范围,其标准和供货范围应符合有关规定。 6 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应与已审定的参考造价进行对比分析。 7 经济评价所需的边界条件切合实际,以此确定的上网电价合理、可信,利用外资项目的经济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政策。 8 有多种投融资渠道时,应进行优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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