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星级:
- 1
- 2
- 3
- 4
- 5
DL647-2004 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资料介绍
本标准第1、3.2、3.3、3.4、3.5、4.2、4.5、4.14、5.2、5.14、5.22、6.1、6.2、6.3、6.37、7.1、7.7、
8.1、8.7、9.1、9.2、9.3、9.9、9.10、9.12、10.1、10.26、11.15、12.2、12.31、13.1、13.6、13.13、13.17e)、
13.21a)、13.27h)、13.28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DL 647《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于 1998 年8 月首次颁布实施,本版为第一次修订。
DL 647 颁布实施已 5 年,是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安全管理以及检验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规范和指导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该标准中对检验机构的一些组织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近年来,新型发电锅炉陆续投入运行;原,DL 647中也缺少相应的检验要求和规定:DL 647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检验项目和技术质量规定与现实情况和有关规定不相适应。为使DL647更趋完善,决定对其进行修订.
本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删去对检验组织和检验管理方面的不必要规定
增加电站热工自动保护方面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
增加电站化学监督方面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增加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规定:
补充和细化管道和支吊架在役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补充一些新型和超大型发电锅炉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 647-1998.
本标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内容和相应要求.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 3.8MPa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3.8MPa 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部件的检验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主要承重结构;e)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f)主蒸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I50 钢制压力容器
GB151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电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LT 44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螨变监督导则DLT515 电站夸管
DL/T 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61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77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DLT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DL/T 820 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 821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69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5031-19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T5054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TS190.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JB/TI609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3375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SDJJ03—19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水电部(83〕水电电生字第47号 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能源部机电部能源安保(1991)709号 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电力部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质技篮局锅发(1999)154 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总则
31 为加强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在制造、安装阶段的安全性能监怀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和在役阶段的定期检验工作,保障设备与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3.2本标准对其适用范围内的设备,在制造、安装、在役三个阶段中的检验项目、要求、方法、程序、人员资格、质量标准、检验周期、记录保存、报告格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检验结论及处理建议作出规定,有关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和检验过程均应严格执行。
3.3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锅检机构),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应规定取得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检验资质。
3.4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应规定取得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检验资格证书。
3.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制造、安装、在役三阶段的检验中,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要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定或合同指定的规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部分文件列表
文件名 | 大小 |
DL647-2004_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pdf | 2M |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