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和热力网的下列管道的配制、施工及验收:
(1)600MW 及以下亚临界参数火力发电机组的主蒸汽管道及相应的再热蒸汽
管道和主给水管道;
(2)火力发电厂范围内的一般性汽水管道、热力网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
(3)施工用临时管道。
1.0.2 本规范不适用于:
(1)铸铁管道;
(2)钢筋混凝土管道;
(3)有色金属管道(钛、铜等);
(4)非金属管道(塑料等);
(5)非金属衬里管道;
(6)复合金属管道。
1.0.3 下列各类管道的特殊施工及验收,除遵守本规范技术要求外,还应按照电力
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中有关专业篇的规定执行:
(1)汽轮机和发电机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
(2)锅炉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以及烟、风、煤、燃油、燃气和除灰系统的
管道;
(3)油管道及水处理的各类管道;
(4)制氢、供氢系统的各类管道;
(5)热工仪表管道;
(6)氧气及乙炔管道。
1.0.4 进口火力发电机组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工作,除建造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部
分外,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5 电厂管道安装工程,应由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管理水平的专业
队伍承担施工。
1.0.6 电厂管道施工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施工:
(1)设计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施工图纸业经会审;
(2)电厂管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业经编制和审批;
(3)技术交底和必要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已经完成;
(4)劳动力、材料、机具和检测手段基本齐全;
(5)施工环境符合要求;
(6)施工用水、电、气等均可满足施工需要。
1.0.7 管子、管件及管道附件的制造质量及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或专业)技
术标准。
1.0.8 各类管子、管件及管道附件的保管,应按照现行的 SDJ68《电力基本建设火
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相应的补充规定进行。
1.0.9 各类管道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如需修改设计或采用代用材料时,必须提请
设计单位按有关制度办理。
1.0.10 管道施工中的切割、焊接工作,除按照本规范中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
行的 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相应规定。
1.0.11 管道的保温与涂漆应按照 SDJ 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
组篇)》的规定执行。管道的涂色应按照 DL 501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
轮机机组篇)》的规定执行。
1.0.12 电厂管道施工的安全、环境和防火应按照现行的 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
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术 语
2.0.1 管件——是和管子一起构成管道系统本身的零部件的统称,包括弯头、弯管、
三通、异径管、接管座、法兰、堵头、封头等。
2.0.2 管道附件——系指用于管道系统的外部支持部件,包括支吊架、垫片、密封
件、紧固件等。
2.0.3 弯管——系指轴线发生弯曲的管子。
2.0.4 弯头——系指弯曲半径小于或等于 2D 且直管段小于 1D 的弯管。
2.0.5 斜接弯头——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管段,在等分其弯角的平面内焊接在一
起的弯头(也称焊接弯头或虾米弯)。
2.0.6 直管计算壁厚——系指直管最小壁厚加上直管壁厚负偏差值。
2.0.7 监察段——在设计温度大于 450℃的主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的水平段
上安装的进行蠕变监督的管段。
2.0.8 蠕胀测点——设置在监察段或蒸汽管道上,对管道进行蠕变变形测量的装置
或标记。
2.0.9 管道分级——电厂管道可按设计压力 p 为主要参数分级,见表 2.0.9。
3 管子、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的检验
3.1 一 般 规 定
3.1.1 管子、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有关指标应符
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3.1.2 管子、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在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其规格、材质及
技术参数。
3.1.3 管子、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要求为:
(1)无裂纹、缩孔、夹渣、粘砂、折叠、漏焊、重皮等缺陷;
(2)表面应光滑,不允许有尖锐划痕;
(3)凹陷深度不得超过 1.5mm,凹陷最大尺寸不应大于管子周长的 5%,且不大
于 40mm。
3.1.4 中、低合金钢管子、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在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光谱复查
并作出材质标记。
3.2 管 子 检 验
3.2.1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1.6MPa 的管道,施工前对所使用的管子还应确认下列
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1)化学成分分析结果;
(2)力学性能试验结果(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
(3)管壁厚度大于或等于 12mm 的高压合金钢管子冲击韧性试验结果;
(4)合金钢管的热处理状态说明或金相分析结果。
3.2.2 设计压力大于 0.1MPa 的有缝管子,使用前应检查其焊缝检验报告。
3.2.3 管子表面的划痕、凹坑、腐蚀等局部缺陷应作检查鉴定,
凡经处理后的管壁厚度不应小于直管计算壁厚,并作记录及提交检验报告。
3.2.4 用于高压管道的中、低合金钢管子应进行不少于 3 个断面的测厚检验并作记
录。
3.2.5 检验合格的钢管应按材质、规格分别放置,妥善保管,防止锈蚀。
3.3 管 件 检 验
3.3.1 中、高压管道,施工前对所使用的管件应确认下列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
技术标准:
(1)化学成分分析结果;
(2)合金钢管件的热处理状态说明或金相分析结果;
(3)高压管件的无损探伤结果。
3.3.2 法兰密封面应光洁,不得有径向沟槽,且不得有气孔、裂纹、毛刺或其他降
低强度和连接可靠性方面的缺陷。
3.3.3 带有凹凸面或凹凸环的法兰应自然嵌合,凸面的高度不得小于凹槽的深度。
3.3.4 法兰端面上连接螺栓的支承部位应与法兰接合面平行,以保证法兰连接时端
面受力均匀。
3.3.5 法兰使用前,应按设计图纸校核各部尺寸,并与待连接的设备上的法兰进行
核对,以保证正确地连接。
3.4 管道附件检验
3.4.1 螺栓及螺母的螺纹应完整,无伤痕、毛刺等缺陷,螺栓与螺母应配合良好,
无松动或卡涩现象。
3.4.2 用于设计温度大于 430℃且直径大于或等于 M30 的合金钢螺栓应逐根编号,
逐根进行硬度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3.4.3 法兰的垫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具体要求时,可参照附录 A 中表 A5
的规定选用。
3.4.4 石棉橡胶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不应有折损、皱纹
等缺陷。
3.4.5 金属垫片的表面用平尺目测检查,应接触良好,无裂纹、毛刺、锈蚀及粗糙
加工等缺陷,其硬度宜低于法兰硬度。
3.4.6 包金属及缠绕式垫片不应有径向划痕、松散等缺陷。
3.4.7 管道支吊架钢结构的组装尺寸与焊接方式应符合本规范 4.4 的规定。
3.4.8 滑动支架的工作面应平滑灵活,无卡涩现象。
3.4.9 管道支吊架弹簧的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 4.4.4 条和第 4.4.5 条的规定。
3.5 阀 门 检 验
3.5.1 各类阀门安装前宜进行下列检查:
(1)填料用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填装方法是否正确。密封填料材料若无设计
要求时,可参照附录 A 中表 A6 选用;
(2)填料密封处的阀杆有无腐蚀;
(3)开关是否灵活,指示是否正确;
(4)铸造阀门外观无明显制造缺陷。
3.5.2 作为闭路元件的阀门(起隔离作用的),安装前必须进行严密性检验,以检查
阀座与阀芯、阀盖及填料室各接合面的严密性。阀门的严密性试验应按 1.25 倍铭
牌压力的水压进行。
3.5.3 低压阀门应从每批(同制造厂、同规格、同型号)中按不少于 10%(至少一个)
的比例抽查进行严密性试验,若有不合格,再抽查 20%,如仍有不合格,则应逐
个检查;用于高压管道的阀门应逐个进行严密性检验。
3.5.4 对安全门或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 0.6MPa 且公称通径大于或等于 800mm 的阀
门,可采用色印对其阀芯密封面进行严密性检查;对公称通径大于或等于 600mm
的大口径焊接阀门,可采用渗油或渗水方法代替水压严密性试验。
3.5.5 阀门进行严密性试验前,严禁接合面上存在油脂等涂料。
3.5.6 阀门进行严密性水压试验的方式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对截止阀的试验,水
应自阀瓣的上方引入;对闸阀的试验,应将阀关闭,对各密封面进行检查。
3.5.7 阀门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应将体腔内积水排除干净,分类妥善存放。
3.5.8 下列阀门安装前必须解体检查:
(1)用于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 450°C 的阀门;
(2)安全阀和节流阀;
(3)严密性试验不合格的阀门。
3.5.9 阀门解体前,应将赃污物清扫干净,否则不得进行开闭操作和拆卸,解体检
查特殊结构的阀门时,应按照制造厂规定的拆装顺序进行,防止损伤部件或影响
人身安全。
3.5.10 对解体的阀门应作下列检查:
(1)合金钢阀门的内部零件应进行光谱复查(部件上可不作标志,但应将检查结
果做出记录);
(2)阀座与阀壳接合是否牢固,有无松动现象;
(3)阀芯与阀座的接合面是否吻合,接合面有无缺陷;
(4)阀杆与阀芯的连接是否灵活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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