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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414-91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更新时间:2024-03-29 21:21:59 大小:545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火电厂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1 总则 1.1 制定依据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照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 测 技术规范》,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的要求而制定。 1.2 制定原则  本规范的制定既考虑技术先进性,又考虑现实可行性,力求使规范内容与我国 火 电厂的环境特征、技术水平和装备条件相适应。 1.3 制定目的 1.3.1 掌握我国火电厂环境质量现状,建立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档案,分析研究其 变 化规律,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 统一全国火电厂环境监测项目、采样及分析方法,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 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 1.4 适用范围  电力环境监测总站、中心站、厂监测站及其他从事电力环境监测的单位或部 门。 1.5 人员要求 1.5.1 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学习或培训并考核合格。 1.5.2 掌握有关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 等。 1.5.3 保证监测数据的清晰、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1.5.4 注意保守机密。 1.6 解释权限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2 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2.1 监测目的  对火电厂外排水实施常规监测,对临时性排水实施应急监测,以反映火电厂排 水 现状。 2.2 监测对象  常规监测对象为下列各类外排水:  a.灰场(灰池)排水;  b.厂区工业废水(包括含油工业废水);  c.化学酸碱中和池排水;  d.生活污水;  e.其它可能对受纳水体产生污染的排水(其它废水)。  应急监测对象为下列临时性排水:  a.露天煤场排水;

b.用于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的临时性排水。 2.3 采样原则  采样应具有代表性。采样前必须了解各系统排水的排放规律和排水中污染物在 时间、空间和数量上的变化情况。常规监测应在采样的同时测定排放口处排水的流 量;临时性排水采样时,应同时记录该次排水总量。 2.4 采样点设置 2.4.1 集中外排的电厂,采样点设在总排口处;分多路外排的电厂,采样点应设在 各 外排口处。各系统排水集中外排或分排的采样点的设置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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