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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1292-2018 印制板用磷铜阳极规范

更新时间:2024-06-24 21:37:32 大小:4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印制板 下载积分:8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印制板用磷铜阳极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印制板用磷铜阳极的性能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

本规范适用于印制板电镀铜用磷铜阳极的生产、检验和验收。

3.2 性能要求

3.2.1 外观

按4.5.1进行检验时,磷铜阳极表面应洁净,无油污和铜绿等污渍。

3.2.2 尺寸

按4.5.2进行检验时,磷铜阳极的直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标称值的±7%,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标称值的±10%。

3.2.3 化学成份

按4.5.3进行检验时,磷铜阳极化学成份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对表1中未列出的其它杂质元素有限量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4 密度

按4.5.4进行检验时,磷铜阳极的密度应不小于8.89 g/cm3。

3.2.5 晶粒度

按4.5.5进行检验时,微晶磷铜阳极的平均晶粒尺寸应不大于0.05 mm。

3.2.6 成膜性

按4.5.6进行试验时,磷铜阳极表面应形成一层覆盖磷铜阳极表面的黑褐色膜层。

4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鉴定检验(见4.3);b)质量一致性检验(见4.4)。

4.2 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a)温度:15 ℃~35 ℃;b)相对湿度:45%~75%;c)气压:86 kPa~106 kPa。

仲裁检验条件为:

a)温度:23 ℃±1 ℃;b)相对湿度:48%~52%;c)气压:86 kPa~106 kPa.

4.3.4 不合格

任一个试样在任一项检验中不合格,则鉴定检验不合格。

4.3.5 鉴定合格资格保持

4.3.5.1 保持要求

为保持鉴定合格资格,供方每12个月应向鉴定机构提交一份报告,作为鉴定合格资格保持的依据。报告中应包括已进行的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的试验结果摘要。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则应立即报告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决定是否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鉴定检验。如果在12个月报告周期内没有进行生产,供方应向鉴定机构证明其仍有生产和检验磷铜阳极的能力,否则供方应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4.3.5.2 重新鉴定

从获得鉴定合格资格日期起满36个月,合格资格将失效。为了保持鉴定合格资格,供方应在36个月的合格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资格的重新鉴定。

4.4 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 逐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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