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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347-2006 水电水利工程基础制图标准

更新时间:2023-09-25 22:28:53 大小:958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水电水利 下载积分:3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的安排制定的。 通过多年水电勘测设计实践总结,结合本行业特点,并与有关国家标准协调一致,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主持制定了水电水利工程制图标准。 水电水利工程制图标准是对《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SDJ 209--1982)的修订。本次修订后按专业分为五项标准单册出版。各册名称和内容如下: 《水电水利工程基础制图标准》(DL/T 5347-2006),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图样画法和尺寸标准。 《水电水利工程水工建筑制图标准》(DL/T 5348-2006),包括土建工程图的一般规定、水工施工总图、钢筋混凝土结构图、木结构图、钢结构图及有关图例图形符号。 《水电水利工程地质制图标准》(DLT 5351-2006),包括地质图的一般规定、主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图件的编制内容、图例、主要图式等。 《水电水利工程水力机械制图标准》(DLT 5349--2006),包括水力机械图画法规定、图纸标注、水力机械图形符号、常用设备简图及图形符号;金属结构图一般规定、型钢与焊缝标注、钢闸门图。 《水电水利工程电气制图标准》(DL/T 5350-2006),包括电气图画法规定、图形、图例、文字符号、代号、接线端子、导线.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689-1993 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GB/T 14690-1993 技术制图 比例GB/T 14691-1993 技术制图 字体DL/T 5127--2001 水力发电工程CAD 制图技术规定 4.1.3 无论图纸是否装订,均应画出周边线(幅面线)、图框线、标题栏。图框用粗实线绘制,线宽为0.5mm~1.4mm 4.1.4 需要缩印的图纸,应在四个边上附对中标志。对中标志应在幅面中点处,线宽0.35mm,对中标志宜伸入图框线以内5mm。 4.1.5 必要时图幅可分区。图幅分区数应是偶数,每对边分区应等分,分区线为绘在图框线和幅面线之间的细实线,每个分区长度应在25mm~75mm之间。分区顺序在上、下边沿左至右方向以直体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号,在左、右边框自上而下以直体拉丁汉语拼音字母次序编号,如图 4.1.5 所示。 4.5.3 同一图样中同类图线的宽度应基本一致。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的线段长度和点、线间隔应各自大致相同。 4.5.4 绘制圆的对称中心线时,圆心应是线段的交点。点划线、双点划线的首末端应绘为线段;点划线、虚线交接时,应为线段交接。虚线为实线的延长线时,不得与实线直接连接延续。 4.5.5 实心圆柱体和空心圆柱体的断裂处可按曲折断线绘制,如图4.5.5-1 所示。其直径较大时,断裂处可按直折断线绘制,如图4.5.5-2 所示。木材构件断裂处可采用特殊画法,如图 4.5.5-3 所示。 5.2.1 视图一般只表示建筑物或构件可见的轮廓线,只在必要时以虚线绘出不可见轮廓。 5.2.2 图件中每一视图均应标注其名称。视图名称一般标注在其图形上方,图名下方绘一粗横线,其长度应超出图名长度前后各3mm~5mm. 5.2.3 特殊视图。当需要不按基本视图投影方向绘制视图时,可绘特殊视图。此时必须在相关视图上用箭头指明投影方向、标注字母,同时在特殊视图上方标注“×向视图”或“×向(旋转) 视图”。 5.2.4 规定视向与河流水流方向一致,其左为左岸,其右为右岸。 当视图与水流方向有关时,顺水流方向的视图称为上游立视(或展视)图,逆水流方向的称为下游立视图。 5.3.2 剖视图的剖切符号规定 1 剖切符号由剖切面位置线和剖视方向线构成的一个直角组实线符号绘成。线宽宜为0.7mm~1mm,剖切位置线长度宜为5mm~10mm,剖视方向线长度宜为4mm~6mm。剖切符号不宜与图样的图线接触。 2剖视图剖切面的编号宜采用数字、英文字母或汉字干支排序命名。按顺序由左至右,由下至上连续编号,并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端部。 3转折剖切位置线,线型及每肢长度同剖切位置线,在转折处若易与其他图线发生混淆时,应在转角外侧加注该剖切面相同的字母或数字编号。 4 剖视图上方应标注其所编号的图名。 5.3.3全剖视和半剖视 用剖切面完全地剖开构筑物或构件所得的剖视图为全剖视当物体具有左、右、上、下或两者全对称的平面时,可以以对称中心线为界,绘成半剖视,1/4剖视,或一半为剖视、另一半为视图,或一半为第一剖视、另一半为第二剖视的半剖视图。半剖视的剖切画法及标注、比照与全剖视相同。 5.3.4 局部剖视 可以采用用剖切面局部剖开物件的方式绘成局部剖视图。如图5.3.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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