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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205-2005 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送电线路工

更新时间:2023-09-25 22:33:25 大小:950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电力建设 下载积分:3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 工程f清单 bill of quantity 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 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零星项目、规费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 清单。 2.0.2 综合单价 synthesize unit cost 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 考虑地形因素、风险因素影响后形成的单价。 2.0.3 措施项目 measure Items 为完成某个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 体项 目。 [GB 50500-2003,术语2.0.41 2.0.4 企业定额 contractor quota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 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 F GB 50500-2003,术语2.0.91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3.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招标人采购材料表等组成。 3.2 总 说明 3.2.1 总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其他说明等内容 3.2.2 工程概况应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沿线自然地理条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内容。 3.2.3其他说明应包括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交通运输情况、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材料要求、工程施工特殊要求等内容。 3.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进行编制。 3.3.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见附录A. 3.3.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应按本标准第6章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第 6 章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网、省(白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行业遗价管理部门备案。 3.3.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标准第6章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3.6 工程量应按本标准第 6 章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3.3.7 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t”、“km”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以“m3”、“m2”、“m”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以“个”、“块”、“串”、“基”、“套”、“组”、“轴”、“段”、“处”、“接头”、“柱”、√ “根/三相”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4 措施项目清单 3.4.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按表 3.4.1 选择列项。 3.4.2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 3.4.1 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 3.5 其他项目清单 3.5.1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按下列内容列项:塔基用地征(占)用费,青苗赔偿费,林木砍伐补偿费,旧有设施拆除费,线路调试试运费或整套启动配合费,招标人采购材料由交货点至工地集散仓库的装卸、运输和保管费,采石(矿)场封停费,电力线停电损失补偿费,通信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费,桩基检测费等 3.5.2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3.5.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3.6 零星項目清单 零星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内容 3.7 规 费项目清单 3.7.1 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按下列内容列项:社会保障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三项费用)、住房公积金等。 3.7.2 编制规费项目清单,出现3.7.1 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作补充。 3.8 招标人采购材料表 招标人采购材料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采购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交货地点及方式等内容。 4.0.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相标的送电线路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标准执行。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零星项目费和规费,并计列税金。 4.0.3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5 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标准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6 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人已列项目可由投标人按有关规定报价。 2投标人增列項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中未列的),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列,由投标人按有关规定报价。 4.0.7 零星项目清单的计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零星项目清单的计价应根据 C.10 零型项目清单计价表确定。 2 零星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标准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8 规费项目清单的计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招标人已列项目由投标人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报价。 2 投标人增列项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中未列的),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投标人报价。 4.0.9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电力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4.0.10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电力行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4.0.11 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0.12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标准 4.0.11 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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