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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

更新时间:2024-03-29 21:11:01 大小:503K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火力发电厂电力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第 1 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 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 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第 3 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 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 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 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第 5 条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 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 6 条 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 证。但电工作业除外。第7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 定》。第二章 施 工 现 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8 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 9 条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 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 10 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 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 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 通。   第 11 条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 理审批手续。   第 12 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 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 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   第 13 条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 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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