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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5009.2-200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资料介绍
DL5009.2-200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司 《关于下达 2002年度电
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国经贸电力 【2002] 973
号)的安排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部分:
— 第 1部分:火力发电厂
—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 第 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 2部分,是对 DL 5009.2-1994《电
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修订。DL 5009.2
-1994颁发九年多来,为确保电力建设的施工安全、确保电建
职_L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
故在这次修订中做了较大的删改与增加
本部分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 上提
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 DL 5009.2- 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架
空电力线路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2-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强调从技术上、措施上确保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失去保护;
— 增加 “文明施工”一章 (见5章):
—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 《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中
的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各种安全施上设施;
增加 “爆破施工”的基本规定 (见3.0.14条);
— 增加 “爆破器材库”的规定 (见7.2.2条、7.2.5条);
— 增加 “自卸车”使用的规定 (见9.1.12条);
—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和机械装卸部分内容 (原标准第 85
条、第 88条、第 93条);
—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绞磨的使用规定 (原标准第 360条的
3. 4);
— 增加“基础工程”的部分规定 (见 10.1.1. 10.1.2, 10.1.12.
10.1.13. 10.2.19. 10.3.3, 10.3.16. 10.4.5. 10.5.7条);
— 增加“杆塔工程”的部分规定(见 11.1.1, 11.1.7. 11.1.巧、
11.1.17, 11.1.19. 11.1.20. 11.1.21, 11.1.22. 11.4之 、11.4.5.
11.4.6. 11.4.7, 11.6.3, 11.6.15. 11.6.16条);
— 增加 “架线工程”的部分规定 (见 12.1.2. 12.2条):
— 增加 “不停电作业与停电作业”的部分规定 (见 13.1.1.
13.1.2. 13.4.1. 13.4.4. 13.4.10条);
— 增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的部分规定(见14.4.12, 14.5.6
条);
— 部分条文的词句修改、顺序变更、位置调整及内容归类
和增加 。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归口。
本部分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应采
取的措施。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110kV-500kV架空电力
线路的施工。35kV - 63kV及75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可参照
执行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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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5009.2-2004_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_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pdf | 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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