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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接触限值》(GBZ/T210.2-2008)

更新时间:2024-06-04 21:40:51 大小:8M 上传用户:sun2152查看TA发布的资源 标签:职业卫生标准 下载积分:2分 评价赚积分 (如何评价?) 打赏 收藏 评论(0) 举报

资料介绍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制定的原則、依据、研制方法和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无毒或低毒的、不溶或难溶《于水和肺组织液)的、致肺纤维化为主的生产性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72 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規范

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3 制定原则

在遵循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原则的基础上,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3.1 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指执行该标准时,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在经济上能承受,技术上可行指现有技术发展水平能够达到。

3.2 下列情况应当制定职业接触限值:

a)现行职业卫生标准中没有职业接触限值的;b)在生产过程中应用该物质并有一定数量的职业接触人群且有一定或潜在危害的;c)现行工艺、技术和防护措施可及的;d)在国内已确知这种接触可造成以肺部纤维化为主的职业危害的;e)动物实验、现行资料表明该物质有明显致肺纤维化作用,可能造成健康危害的;f)涉及国际贸易和国计民生急需制定的;g)国外已经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

3.3 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制定原则

考虑到粉尘致肺纤维化的慢性作用特点,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应制定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C-TWA),致肺纤维化作用较强的,应同时制定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职业接触限值;致肺纤维化作用较弱的,可只制定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不作为致肺纤维化以外的粉尘的毒性、致癌性和变应性等毒性作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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